(淄博市)国家、省、市节能降耗有关政策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6/10/25 |
颁布日期: |
2006/10/25 |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6/10/25 |
颁布日期: |
2006/10/25 |
淄博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省、市节能降耗有关政策的通知
(淄政节字[2006]5号)
各区县经贸局,高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全市节能工作,我们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中涉及节能降耗的政策进行了整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用好政策。
一、国家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减免
1、免征增值税
(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2)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即征即退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5)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3、增值税减半征收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二)所得税减免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三)消费税减免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国家鼓励发展环保产业的有关政策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3、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为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方向,国家将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鼓励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5、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或政策采购,应优先选用符合要求的目录中的设备(产品)。
三、国家清洁生产有关鼓励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2、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3、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四、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有关鼓励与扶持措施(《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1、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当地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免综合开发费。
2、建筑工程使用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并且达到规定比例的,建设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返还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
3、利用清理河(渠)道的泥沙生产建材产品的,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省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批准,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淄博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有关优惠政策(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淄政发[2005]68号)
1、鼓励企业大力开展污染治理,对污水排放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标准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实行先征后返。
2、对明星企业中列入全市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的,新征耕地开垦费地方收取部分给予50%的补助。
3、扶持企业创建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大力开发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高新技术和产品。从2005年起,对创建为国家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创建为省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50万元。
六、对节能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和推广应用
国家将对“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重点支持。山东省结合国家“十大节能工程”的实施,在全省优选100项重大节能技术、100项重大节能装备和100项重大节能示范工程,进行重点支持和推广应用。同时选择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基金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