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颁布机构: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5/08/08 颁布日期: 2005/08/08
颁布机构: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5/08/08
颁布日期: 2005/08/08
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青残联教就字〔2005〕110号 二00五年八月八日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发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05〕23号),进一步推动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激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根据《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青残联教就字〔2004〕1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积极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用人单位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规定比例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奖励条件   (一)超比例新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一次性奖励:   1.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就业比例(1.6%),又新安置残疾人就业;   2.按规定办理录用残疾人就业手续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残疾人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3. 劳动合同期内无解除劳动合同现象;   4. 为残疾职工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并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劳动合同以劳动部门鉴证的文本为依据。续签劳动合同不属新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评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社会及本单位残疾职工认可,可评选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标准和用途   (一)超比例新安置1名二-三级肢体残疾人或听力言语残疾人,奖励用人单位5000元;超比例新安置1名三-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超比例新安置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或一-二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奖励用人单位10000元。   (二)单位与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多次介绍难以实现就业的36岁以上的残疾人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元。   (三)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四)对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予重复奖励。   (五)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被奖励单位残疾人的技能培训及劳动环境的改善等方面。   四、奖励审批   (一)符合奖励申报范围、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填制上年度《青岛市超比例新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上年度新安置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上年度社会保险交费收据等有关材料,报送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   (二)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查用人单位超比例新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并汇总报送本级残联,区(市)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报市残联核准备案。市内四区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市级负担的经费拨付四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市级拨付的资金和区级负担部分拨付区残联。其他区(市)奖励资金由区(市)财政部门拨付同级残联。   (三)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资金的发放、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五、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市内四区按4:6的比例由市、区分别负担。其他五市三区由本区(市)自行负担。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奖励暂行办法》(青残联教就字〔2002〕3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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