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济南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7/26 |
颁布日期: |
2009/07/26 |
颁布机构: |
济南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7/26 |
颁布日期: |
2009/07/26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道路交通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按照省里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排查交通事故隐患,督促责任部门和单位抓好整改;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等。公安、安监、交通、卫生、气象、城建、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全面完善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格依法办事,强化执法监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安全防范责任制,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进程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加强本单位对《办法》等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教育单位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机动车管理相关制度,保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自觉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监管,并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切实增强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强化监督检查,有效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牵头组织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和交通事故多发点段隐患的排查整治;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依法查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监察部门要对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工作,积极完善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奖惩制度,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其整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应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