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实施《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1/01 |
颁布日期: |
2010/12/21 |
颁布机构: |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1/01 |
颁布日期: |
2010/12/21 |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实施《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交维管〔2010〕5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管理,保障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运营安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了《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2.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名单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管理,保障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维修管理机构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等四个行政区域所属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管理;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历城区、长清区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管理。
第三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护;凡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维修企业一律不得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第二章 维修经营管理
第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维修车辆,不得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修理。
第五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在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时,应严格落实维修前安全检验、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第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严格落实一车一证一档管理制度,即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修竣后,核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建立完善的维修档案,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七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实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车辆修竣后,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维修企业应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严格执行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三章 车辆二级维护管理
第九条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做好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到具备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竣工后,应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经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合格后,持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报告、车辆整车装备及外观检测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办理车辆二级维护备案手续,记录车辆技术档案,确定下次维护日期。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报告、车辆整车装备及外观检测表、出厂合格证存查联等由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归档保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监督指导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做好安全、消防工作,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加大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年度审核与日常巡查力度,对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整顿,直至取消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经营资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于未按规定维修车辆、检测车辆以及未按期维护车辆的行为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名单
济南诚信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济南新国线汽车有限公司修理分公司
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维修分公司
济南鲍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章丘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汽修厂
平阴万国汽车维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