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加价率、质量保证期备案公示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济南市交通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济南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9/09/01 颁布日期: 2009/08/27
颁布机构: 济南市交通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济南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9/09/01
颁布日期: 2009/08/27
济南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济交维管〔2009〕3号) 各县(市)区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开业条件》、《济南市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加价率、质量保证期备案公示管理办法》、《济南汽车故障救援网络管理工作规范》、《济南市汽车维修行业统计管理工作规范》等四个规范性文件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交通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济南市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加价率、质量保证期备案公示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7号令)和《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社会监督,维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汽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公示的范围和内容   全市所有汽车维修企业均属备案公示范围。备案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本企业执行的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加价率和维修质量保证期。   二、备案公示的方法   1.各汽车维修企业按上述备案公示内容,认真填写《济南市汽车维修公示承诺项目报备表》,报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备案。市区(历下、市中、天桥、槐荫)汽车维修企业向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备案,其它县(市)区汽车维修企业,向当地维管所备案。   2.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要求的格式制作公示牌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汽车维修企业对所辖特约维修站在选择执行汽车维修工时定额等内容备案公示时,必须以不同车型独立备案,备案后的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加价率和维修保质期等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2.关于工时定额。汽车维修企业可在《山东省汽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生产厂家公布的工时定额和本企业自行制定的工时定额中任选一种。执行汽车生产厂家公布的维修工时定额的,需提供汽车生产厂家的有关文件或注明执行版本年号;执行企业自行制定工时定额的,报送自定工时定额的详细资料。   3.关于工时单价。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汽车维修工时单价不再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由各汽车维修企业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装备水平、服务设施和市场供求情况,自定工时单价作为收费标准。   4.关于配件进销加价率。对汽车维修过程中所需配件的进销加价率由各汽车维修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参照行业协会推荐的数值自主确定。   5.关于维修质量保证期。汽车维修企业备案公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7号令)规定的标准。   6.关于备案工时定额中未涉及到的维修项目内容,由承、托修方在车辆维修前双方议定,并在维修合同中载明。   本办法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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