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颁布机构: |
济南市交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9/01 |
颁布日期: |
2009/08/27 |
颁布机构: |
济南市交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9/01 |
颁布日期: |
2009/08/27 |
济南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济交维管〔2009〕3号)
各县(市)区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开业条件》、《济南市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加价率、质量保证期备案公示管理办法》、《济南汽车故障救援网络管理工作规范》、《济南市汽车维修行业统计管理工作规范》等四个规范性文件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交通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第一条 为了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资质认证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业务条例》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本开业条件。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企业应符合本开业条件。本开业条件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所进行的维护和修理的作业活动,不包括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护与修理作业。
第三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l-2004)所规定的整车一类大型货车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第四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厂房、设备设施条件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作业厂区不得设置在居民区、商业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作业厂房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2.厂房内应安装强制性通风装置。通风设备应具有防爆性能,安装通风设备的数量、种类、效能、位置应与厂房现状相适应,厂房不得有形成易燃、易爆气体积聚的死角。
3.厂房及相连的室外工作区域,应无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建筑和设施。厂房与相连的室外工作区域内的地面不得设置连通的排污道。厂房内不得设有地下室(不含维修作业地沟设施)。
4.作业场所应按照车载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5.作业厂区应设置专用的停车场地。铺设地面应采用不能发生火花的材料,地坪应坚实、平整;区域界定清楚;其周围不得有火源和可燃物;有明显的指示和禁止标志,指示标志醒目;其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不得与其它车辆混停。
6.安装使用用电设备应具备防爆性能。设备周围不得设置、堆放其他物品。
7.根据国家规定技术标准配备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可靠有效的专用维修设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8.改造、变更维修作业场地、设施,应重新办理资质认定手续。
二、机构人员条件
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和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
2.应配备专职的待修车辆所载物质前置检测人员,专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车辆所载物质检测知识。
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作业的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持证上岗,并熟悉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能和防爆、防火、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蚀的相关安全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危险货物安全事故处置技能和自救知识。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掌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制度条件
1.应配备与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文件与技术资料。
2.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制度、待修车辆所载物质检查确认管理制度、动用明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等。
3.应建立健全各类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作业工作流程。
4.应建立与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各类警示标牌的购置、安置悬挂管理制度。
5.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与定期演练制度。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机构、指挥系统、责任分工、监测与预警、救援措施、救援物资的补给等。
6.应建立全套的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记录。
第五条 本开业条件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该开业条件由济南市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