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体育局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沈阳市体育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8/02/15 |
颁布日期: |
2008/02/15 |
颁布机构: |
沈阳市体育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8/02/15 |
颁布日期: |
2008/02/15 |
沈阳市体育局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意见
各直属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在工作实践中更好地运用这部法律,结合我局各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进一步规范全局各单位今后招聘人员的工作程序和相关手续。
二、实施范围
(一)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干部、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继续执行《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聘用合同没到期的可继续延用。合同已到期的,2008年2月29日前单位要与每名职工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期限各单位自己确定。
(二)事业单位的临时工。近年来,局直属部分事业单位聘用了数量不等的临时工,用工手续很不规范。2008年如继续聘用临时工,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具体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2008年2月29日前单位要与聘用的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可根据岗位性质及劳动者的年龄而定,最长不超过十年。单位要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医疗、生育保险)。新聘用的临时工适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工资不能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2、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岗位的实际需求,采用下列用工方式:
(1)招聘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2)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聘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工伤保险外,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其它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聘的必须是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和替代性的岗位,临时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四个小时;
(3)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提出用人条件和数量,同某个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用人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指派劳动者到单位工作。单位不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依法辞退劳动者。采用这种方式的单位需要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所用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经费。
(三)事业单位所属的集体企业职工。目前,局内事业单位所属的集体企业共有3家,职工28名,用工手续不规范,基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可采取以下几个办法:
1、保持企业现状。2008年2月29日前企业要与现有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性质及劳动者的年龄而定,最长不超过十年。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医疗、生育保险)。
2、企业废业注销,全体职工买断,企业为职工办理经济补偿。
3、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企业如继续聘用现有职工,应动员说服这些人员先与某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然后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将职工再聘用到企业原岗位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指挥,认真学习该法的各项条款,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要以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全面清理整顿本单位用工不规范的现状,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和时间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用工办法,完善用工制度。新的劳动合同书市劳动和人事部门已统一印制,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购买。
(三)无论采用何种用工办法,各单位必须于2008年2月29日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如没有按时、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纠纷、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