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 颁布机构: | 辽宁省卫生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辽宁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 生效日期: | 2004/07/19 | 颁布日期: | 2004/07/19 | 
            
          
         
        
          
            
              
                | 颁布机构: | 辽宁省卫生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辽宁省 |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 生效日期: | 2004/07/19 | 
              
              	| 颁布日期: | 2004/07/19 |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卫字〔2004〕19号)
各市卫生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辽宁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卫生许可证样式按卫生部统一要求,由省卫生厅定点监制。
第二章 发证条件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或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对没有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或卫生规范的,省卫生厅另行制定发证条件。
第三章 发证程序
  第七条 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可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第八条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查资料;
  (三)生产用工具及设备、卫生设施及设备资料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或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
  (四)产品配方、标签、说明书及原料、包装材料资料;
  (五)依法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测结果报告;
  (六)产品的企业标准或执行标准;
  (七)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八)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资料及其工作制度;
  (九)生产企业化验室设备、检验、检测项目及人员情况资料。
  第九条 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要求完整、准确,不得空项。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需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卫生审查,并提出现场卫生监督审查意见书。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需要变更《卫生许可证》内容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在接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变更内容进行相应的审查并做出答复。
  第十四条 增加生产经营项目或生产经营场地迁移,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有关要求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者停业或转产,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凡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因违法生产经营被依法吊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工商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者应将卫生许可证悬挂在明显处。
  第十九条 卫生许可证应打印。
  第二十条 卫生许可证如有遗失、毁损,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