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颁布机构: 抚顺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抚顺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7/25 颁布日期: 2006/07/25
颁布机构: 抚顺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抚顺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7/25
颁布日期: 2006/07/25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抚政发[200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抚顺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抚顺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含省级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下同)、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施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政府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并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4.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必要时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5.制定本地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6.本地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同时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7.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依法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的条件、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情况;   2.依法审批直接监督管理的行业的安全生产事项;   3.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排查;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依法组织、参与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   6.组织、指导、监督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7.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8.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各县(区)应参照本条规定,结合实际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具体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或指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基本职责是: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定期对主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事故隐患,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必要时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组织制定本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事故统计上报。   4.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专项职责。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安全生产内容列入重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   2.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重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负责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中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3.市规划局负责在编制和审查城市规划工作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把关。   4.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列入市科技发展规划,支持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攻关,鼓励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5.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本市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进行审核。   6.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严格控制市场准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市场的安全状况,规范经营行为和经营秩序。   7.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等的安全管理,参与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置。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组织、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和依法处罚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监管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社会消防力量的安全教育培训;审核建筑、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并依法进行工程消防验收;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承担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使用的审批。对烟花爆竹的运输和燃放进行审批和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现场治安秩序。   8.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安装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查颁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其他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和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和建筑机械、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及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建筑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防范行业突发事件的责任制度;负责全市燃气、供水、供热等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9.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或改、扩建矿山企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或建议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10.市地方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管理。检查煤矿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监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1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有关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维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数据库,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网络。   1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固体废物、放射性和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监测;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13.市交通局负责对全市县级以上公路建设与养护、道路经营性客货运输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企业及其驾驶、装卸、押运管理人员资质及资格的认定和监督检查;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城市公交企业、营运车辆以及从业人员资质及资格的认定和监督检查;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防范和治理。   14.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5.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灾害防御等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重大气象灾害监测、评估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的发布;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负责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雷电风险评估,组织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防雷装置检测;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16.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织、参与全市林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17.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的宣传教育及技术检验。   18.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业安全管理。参与重大旅游活动安全工作的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的旅游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旅游区景点、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的治理,参与旅游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全市旅游部门安全生产伤亡的统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19.市文化局负责全市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和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按审批权限,负责主办文化演出等大型娱乐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以新闻出版局名义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管理。   20.市卫生局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预防保健和救治、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查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资质并进行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按规定组织、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对重大伤亡事故实施紧急处置及救护;负责职业病的统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21.市商业局负责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成品油流通、报废汽车回收、旧汽车更新改造的监督管理,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的安全管理。   2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检查用工单位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的规定,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负责所属培训场所的安全管理,把安全教育纳入技工学校的教育计划。   23.市教育局负责幼儿园、学校和校办企业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幼儿园、学校和校办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和校办企业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24.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本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发现违法行为,属职责权限内的要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25.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市属道路、广场、桥涵,城市照明、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使用检测、安全性评价和维修保养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垃圾清运填埋、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生产监督;负责市属市政设施,公园游乐设施安全措施及动物饲养、表演活动游客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   26.市民政局负责本系统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负责重特大事故造成灾害的居民的生活应急救助工作。   27.市司法局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28.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所属、转属国有、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计划。   29.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管辖范围房屋使用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各房屋产权单位危房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30.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市人防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参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1.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仓储、加工和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管理。   32.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33.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34.市财政局负责确保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时拨付;根据实际需求,适时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督促企业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5.市信访局参与协调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信访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群众到市党政机关等重要场所的异常上访问题。   36.市监察局根据法律、法规对我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对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及相关责任人提出政纪处分建议或作出政纪处分决定。 第五章 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或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了解本地区或本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状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和分管其它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并签署本地区或本部门和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或单位情况汇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全面安排,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综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4.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5.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3.对分管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事项进行部署、检查;   4.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六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对本地区或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对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出批准的,或者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不予以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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