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抚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抚顺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2/01/01 颁布日期: 2002/01/01
颁布机构: 抚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抚顺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2/01/01
颁布日期: 2002/01/01
抚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抚劳社发[2002]37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事业单位,中省属驻抚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我市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通知》(抚政办发[2002]59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对全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动日期   按照《通知》精神,抚顺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于2002年8月1日开始启动,单位和职工个人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保险登记   从2002年8月1日开始,对各事业单位进行失业保险登记,请各事业单位到社会保险总公司领取《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按照《填表说明》认真进行填制,填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总公司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及授码。登记地点:市直、各城区(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李石开发区、胜利开发区)属事业单位,驻抚中省属事业单位到社会保险总公司机关事业分公司进行登记;各县区属、顺城区属事业单位分别到社会保险总公司各县(区)分公司进行登记。   三、缴费申报   各事业单位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同时,领取《缴费申报表》一式三份(参保单位、社保公司、地税机关各一份)。申报及缴费日期为每月5日到20日。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按照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进行申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按照医疗保险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进行申报;上述两个险种均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到社保相应的各业务分公司进行核定及申报。   四、缴费办法   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2%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逐月全额划拨到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进行缴费。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1%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五、缴费程序   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基础上,各事业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缴费手续:   1、逐月填报《缴费申报表》,如发生人员及工资总额增减变动,须首先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减变动表》,然后再填报《缴费申报表》;如未发生人员及工资总额增减变动可不再重新申报,经社会保险总公司各业务经办部门及业务人员审核盖章后,到所属地税分局办理缴费。   2、各地税务分局根据参保单位填报并经社保审核的《缴费申报表》,为各参保单位打印《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税票),由各参保单位到所在开户银行办理失业保险基金划拨手续。   六、建立帐户   参保单位要逐月为职工记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帐》并随时录入职工个人帐户软盘,每年末将软盘报社保总公司各业务分公司,社保总公司为每名参保职工建立失业保险个人帐户。   七、保险待遇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理程序按照企业现行操作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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