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露天采石场与露天矿山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认证认可
生效日期: 2026/04/15 颁布日期: 2026/04/15
颁布机构: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认证认可
生效日期: 2026/04/15
颁布日期: 2026/04/15

关于规范露天采石场与露天矿山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自然资函〔2026〕223号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 》(晋发〔2024〕10号,以下简称省委10号文 )精神,强化矿山分类管理,推动矿产资源集约利用,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和有关部门意见,现就露天采石场与露天矿山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及时动态调整

  依据开采工艺、产品用途、资源禀赋及产业链定位,对露天开采矿山实施精细化分类与分级管理。

  (一)露天采石场

  是指露天开采原石,经破碎、筛分等简易工艺加工后,主要用于建筑砂石骨料等基础建材的矿山。新建、改扩建露天采石场的最低生产规模标准应达到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不含基建期)。

  (二)露天矿山

  是指露天开采矿石,经深加工后作为工业原料使用的矿山,以及露天开采型材或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除省委10号文 明确矿种外,其他矿种生产规模必须严格遵循《山西省矿产资源规划》设定的最低准入标准。省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晋自然资规〔2024〕2号)明确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偏远山区民生改善工程确需配置小型砂石土矿产资源的,可以出让小型矿山。

  (三)建立市级管理露天矿山(矿种)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1.制定目录。省级负责出让登记矿种之外,由市级管理矿种的具体分类(属露天采石场或露天矿山),由各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信、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结合本地矿产资源禀赋、产业发展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科学编制管理目录。

  2.审批备案。按照省委10号文 (十九)规定,各市管理矿种目录(含具体矿种、分类及规模标准)须报请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正式行文报省厅备案。

  3.动态调整。由各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建立管理目录动态评估与调整机制,每两年对目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产业政策变化及资源市场形势,研究提出目录调整建议。调整方案按前述规定程序办理。

  二、规范有序,综合利用,坚决守住底线

  (四)推进资源整体开发。鼓励对市级管理矿种同一矿区或成矿带内的矿产资源进行综合评价、整体出让。支持市级政府对其管理权限内的矿区,打破原有零星散乱的矿业权布局,以一个完整的地质单元或产业园区为单位,编制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实现资源的规模化利用和科学化配置。

  (五)坚持“关小改中建大"原则。各市在制定实施分类管理目录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严守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准入要求。要通过目录的编制与实施,切实引导资源配置向中型及以上矿山集中,倒逼资源枯竭矿山、小型矿山就地参与整合或退出,不断优化非煤矿山行业结构。

  三、加强引导,依法监督,促进优矿优用

  (六)引导“优矿优用"。支持各地合理开发利用特色优势矿种,鼓励引导矿山企业向深加工、高附加值方向转型,延伸产业链条,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七)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市自然资源部门要与应急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在分类认定、规模标准、安全生产、生态修复等方面加强政策衔接与信息共享。省厅将对各市制定实施分类管理目录情况进行抽查,对乱开口子、造成资源破坏的行为予以制止。各市局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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