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

颁布机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网络与信息安全
生效日期: 2026/09/01 颁布日期: 2026/04/17
颁布机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网络与信息安全
生效日期: 2026/09/01
颁布日期: 2026/04/17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已经2026年2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6年第4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乐成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交通运输部部长 刘 伟
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潘功胜
海关总署署长 孙梅君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胡静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罗 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李云泽
2026年4月17日


 

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推广应用,提升货物贸易和运输数字化水平,促进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保障电子单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单证应用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电子单证的推广应用,分类分级管理电子单证系统,提升货物贸易和运输的数字化、便利化水平。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与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政策协同,依据各自职责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

  第五条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促进电子单证的规范应用和生态繁荣发展。

  第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推动电子单证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和推广适用,推动相关国际互认。

  国家鼓励相关企业、科研机构深化与国际组织、联盟机构的互动交流,广泛开展电子单证领域的国际业务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电子单证应用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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