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大武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2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大武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1日
吕梁大武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吕梁大武机场净空保护的管理,确保机场民用航空器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山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吕梁大武机场的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要求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吕梁大武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吕梁大武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公里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包含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半径10公里的圆形区域。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是指在机场周围保持无障碍物的空域,使准备使用该机场的飞机能够安全运行,并防止由于机场周围障碍物增多而使机场变得无法使用。
第二章 净空保护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吕梁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属地管理、职能优先、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机场净空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有关单位净空保护职责,落实净空保护主体责任。
吕梁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吕梁大武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工作: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负责机场周边树木种植管理,禁止所植树木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从严设立、管理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禁止机场围界外6公里范围内放养放飞鸟(鸽)类动物行为;运用县(市、区)主流媒体开展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净空联合巡查;负责辖区内升空物体、空飘物及城乡建(构)筑物净空超高管控和处置,并对确属净空超高障碍物组织拆降或者拆除;明确净空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 ,受理有关净空保护的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行为或移交违法线索;接受市级职能部门对净空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将与机场相关的专项规划中涉及地面空间落位和管控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净空限高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含高压线塔、通讯铁塔、天线、烟囱和施工塔吊等构筑物),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批准方案实施;对违章超高建(构)筑物进行规划核实认定,依法查处其违法用地行为;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林业设施建设项目净空限高管控和净空超高林木采伐审批工作;结合森林消防巡逻协助开展净空巡查;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下,与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净空和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负责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净空把关,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告知项目业主履行净空审核程序。
(三)市交通运输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净空保护责任;建立吕梁大武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研究、协调、解决有关净空保护问题;协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做好净空保护的综合协调、日常服务工作;负责综合交通建设项目净空和电磁环境审核的协调、服务工作;协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机场管理机构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净空联合巡查;协同机场管理机构协调、报告、处置影响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活动或者行为;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运营商和铁塔公司的通信建设项目,做好项目建设存在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协调处置工作。
(五)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机场管理机构做好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职能单位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净空及电磁环境安全生产方面重大隐患整改、应急管理工作。
(六)市能源局: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电力建设项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工作,做好项目建设存在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协调处置工作;共享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能源项目信息。
(七)市公安局:负责打击“低慢小"航空器违规飞行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以及未经批准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的行为;依法查处违章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落实社会综合治理涉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公安机关事项,接受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八)市气象局:负责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以及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查处影响安全的行为。
(九)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所管辖的在建建(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管;负责机场邻近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施工机械设备的限高管理。
(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和处置。
(十一)市体育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组织施放空飘物、升空物等体育活动的净空审核的协调服务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风筝、信鸽、跳伞、动力伞、滑翔伞、热气球、飞艇、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滑翔机、特技飞行和模拟飞行等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对影响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置;协调机场周边学校加强校区空射光源的管理。
(十二)市文化和旅游局:督促组织施放空飘物、升空物、对空照射的高强激光灯、探照灯等光源的市级文旅活动履行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净空审核手续,指导相关县(市、区)履行对空照射的高强激光灯、探照灯等光源和组织施放空飘物、升空物等文旅项目、文旅活动的净空审核手续。
(十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净空保护区内门头牌匾广告类设施的备案和监督;负责市区净空保护区内市政照明设施的管理;对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干扰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超高树木进行处置。
(十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农作物、布局规模养殖场、养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置。
(十五)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架空输电线路、光伏场站、升压站等电力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会同市能源局建立能源项目净空审核服务机制,共享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能源项目信息。
(十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产、销售环节的无人机、风筝、孔明灯开展监督检查。
(十七)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督导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电气化铁路、无线电台(站)、通信基站和铁塔、工科医疗、高压输电线路等通信建设的项目,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负责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排查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信号干扰源,查处违规设台行为,做好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安全建设项目的电磁环境审核的协调服务。
(十八)机场管理机构:即吕梁大武机场,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图、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更新报备工作;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日常、动态巡视检查,对影响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活动或者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时抄报市交通运输局,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净空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协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设置净空保护警示标识。
第三章 净空保护要求
第四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五条 上述禁止行为按照净空保护机构及职责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责进行管理。
第六条 因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按照国家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同时严格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批准的申请执行。
第七条 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时,施放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按批准高度放飞并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施放时间、地点、高度等数据;
(二)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三)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
(四)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以保证其在昼夜放飞时可被航空器驾驶员有效识别;
(五)出现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等异常情况时,施放单位及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并及时处置,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登记、注册、使用、飞行应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依法向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飞行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飞行全程接受监控。
第九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依照国家和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执行。
第十条 在机场邻近区域(跑道两侧各500米和两端各4000米)范围内使用吊车、混凝土泵臂等升空机械,须提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使用时间、地点、高度等内容,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作业前应当向机场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批准要求作业,接受机场管理机构净空巡视检查人员的现场监督,禁止超高作业。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使用施工塔吊前,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向民航山西监管局书面征求净空审核意见,并按照审核意见做好相关管控措施;其他建筑起重机械应由县(区)住建部门做好安装、使用监督管理,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信息。
第十一条 因举办重大节日活动,确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气球、孔明灯、燃放烟花等,举办单位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遇复杂事项等特殊情况,答复期限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
第十四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加强与县(区)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能源等部门联系,定期收集净空保护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
第十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配合接受机场管理机构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必要时提供书面材料验证净空符合性。
第十七条 取得书面净空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机场管理机构参与。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重点管控项目需附自查报告;有障碍灯安装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航空障碍灯安全技术档案,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对障碍灯安装符合性进行核验。
第四章 净空审核
第十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项目前应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执行净空审核工作。报送项目拟建高度时应明确建设项目名称、坐标位置、申请高度(使用1985高程、地面标高、贮水池、楼梯间、烟囱、避雷针、天线、施工塔吊、井架、广告牌、水箱、太阳能设备等附属设施的高度纳入总高程一并考虑)、位置关系等信息,并附以原始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所有经过审批建设的建(构)筑物,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确保建设过程中施工塔架、塔吊、吊车、混凝土泵臂等升空器械不超过获批的建(构)筑物高度,禁止超高作业。在项目完成建设后,项目业主应按《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要求设置障碍物标志或障碍灯;同时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净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未纳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的自建房、电力铁塔、通信铁塔、广告牌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在核准前,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完成净空审核流程,并做好核准后的监管工作,防止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位置和高度导致净空超高。
第二十一条 供电、光伏新能源、通信铁塔、通信运营商等部门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迁建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通信铁塔、光伏场站、升压站等项目,应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审核程序,禁止未审先建,履行净空保护义务;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净空审核要求,禁止擅自变更位置、高度建设,竣工验收应当邀请机场管理机构参加。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的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民航山西监管局协商一致无需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应将项目拟建位置及高度抄送民航山西监管局和机场管理机构。
第五章 机场周边临时机械管控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机场邻近区域内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负责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含无线电台站、通信铁塔)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要配合机场管理机构落实净空符合性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具体使用的机械类型及高度,评估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是否存在影响。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超高障碍物,并告知机场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设置临时施工机械,由施工单位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如临时施工机械对飞行程序或者最低运行标准有影响,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
第六章 空飘物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飘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
第二十七条 空飘物防治的重点区域主要包括机场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广场、公园、景区、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在重点区域内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加强空飘物防治宣传教育,防止空飘物影响飞行安全。
第七章 电磁环境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局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无线电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设备,不得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局等相关管理单位应在审批(审查)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建设项目时完善净空审核流程,防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出现下列行为,导致机场电磁环境受到影响: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局通报有关干扰情况。无线电管理局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干扰,依法查处。
第八章 障碍物的巡视检查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机场管理机构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相关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
(二)立即报告民航山西监管局和机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三)应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对机场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
(四)积极协调机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机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个人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1.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不能当场拆降(拆除)的,责令停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2.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且未征求净空意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暂停项目建设,限期整改,并跟踪核实;
3.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符合民航行业标准的障碍物标志和航空障碍灯;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
(五)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山西监管局;
(六)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山西监管局复核。
第三十四条 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原有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失效的,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统计失效情况,立即报告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查工作,并告知产权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及期限;
(三)应进行安全评估,制定临时管控方案;
(四)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时督促产权所属单位按照整改方案和签订后续维护协议及期限进行整改;
(五)整改后,由机场管理机构验收并报告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干扰飞行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立即前往制止并报告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升空物位置及高度,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现施放飞艇、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孔明灯、无人机等升空物体“黑飞"情况时,应当立即责令施放单位和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并及时报告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发现系留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事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责令施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快速启动放气装置,消除影响,并及时报告气象局。
第三十六条 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影响飞行安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报产生烟雾、粉尘位置及高度。发现工业焚烧、工业垃圾处理、工业排烟排尘、焚烧农作物秸秆等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发现焚烧生活垃圾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局。由对应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除安全影响。
第三十七条 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影响机场净空保护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督导。
第三十八条 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管理机构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临时性措施以确保机场运行安全,并报告农业农村局。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查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消除安全影响。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职责分工,依法受理影响净空安全事件和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文件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若因单位机构改革出现职能划转等情况时,应当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承担净空保护职能,新的职能部门履职前,原成员单位仍应当承担工作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定义
(一)“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的简称,是指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时速小于200公里、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航空器。
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 (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失效是指无法按照适用的民航法规、标准和设计要求,持续、可靠地为飞行员提供清晰、无歧义且符合预期的视觉警示信号,以标示障碍物的存在、轮廓、高度和位置。
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物灯的失效标准可参照具体技术参数(亮度、颜色、频率、标志样式、覆盖范围等)的合规性执行,当技术参数无法为飞行员提供视觉警示作用时,表示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物灯失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