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

颁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食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8/02/13 颁布日期: 2018/02/13
颁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食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8/02/13
颁布日期: 2018/02/1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有关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的规定,现就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

  二、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有关规定查处。

  四、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具体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另行规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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