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25修改)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认证认可
生效日期: 2025/09/02 颁布日期: 2025/09/02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认证认可
生效日期: 2025/09/02
颁布日期: 2025/09/02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修改)

黑农厅联规〔2025〕11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商务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地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县(市、区)税务局: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满足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对2019年印发的《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完善后的《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5年9月2日


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使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征求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无异议后,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动态管理,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采取评审制,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根据全省龙头企业发展实际需求,可适当增加认定次数。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被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4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在8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专业批发市场资产负债率应不高于70%,流通企业适当放宽;企业信用良好,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主营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产销率达80%以上。

  8.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4、5、6、7、8款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3、4、5、8款及第7款中近2年内没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4、5、7、8款要求,且企业成立2年以上,总资产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2000户以上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低碳环保型企业以及特殊行业企业规模标准可适当放宽。蔬菜、果品、山特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标准参照第6条第2款减半执行。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六、七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

  2.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相关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开户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有效信用证明(原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企业近2年的审计报告(原件);

  6.县(市、区)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的近2年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原件),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内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8.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近2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原件)。

  9.企业对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2.各市(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各市(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并经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同意,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并附审核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

  4.中直、省直企业根据属地原则,通过企业注册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建立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的农业产业化专家库。

  第十一条 在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农业产业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适量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市(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1.评审委员会采取封闭式会议形式,对企业申报材料,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2.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专家评审意见,经征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3.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后,对拟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4.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纳入运行监测范围。

  第十四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生产经营运行统计分析监测和每两年一次的资格确认监测。

  第十五条 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分析、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

  1.企业报送材料。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报送一次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情况。在资格确认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重点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信用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市、区)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情况证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说明等。

  2.市级材料汇总与核查。被监测企业对照监测标准开展自检,并向所在市(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报告;各市(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3.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监测标准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进行分析,经征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农村厅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及已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被警告2次的企业取消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在第一时间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更名材料报送市(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市(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后,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制定的《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黑农厅联发〔2019〕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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