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4号)
《克拉玛依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2月28日经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2日
克拉玛依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2025年2月28日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农贸市场服务保障民生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具有市场名称、固定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以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交易为主的交易场所。
第四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类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体现民生性、公益性、便利性功能。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解决农贸市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推动农贸市场规范化、信息化、智慧化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承担农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确定和公布农贸市场名录,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做好农贸市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监测和保障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及周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商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人口密度、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疫病防治等因素,按照统一规划、方便群众、利于交易的原则,合理布局不同规模的农贸市场。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为农贸市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预留空间。
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安全检测、消防安全、垃圾收集、污水油烟处理、水电气通信、安防监控、无障碍设施、应急通道、道路、停车场、公共卫生间等设备设施的建设标准;
(二)场内鲜、活、生、熟、干、湿等功能交易区的布局;
(三)经营鲜活水产、冰鲜水产、腌制食品的区域,设置防止污水、蓄水外溢与积水沉积的设施;
(四)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区域,设置营业专间,配备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新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
本条例施行前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引导、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农贸市场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农贸市场名录应当包括市场名称、地址、类型、管理单位等内容。
前款所称管理单位,是指农贸市场的开办者。没有开办者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鼓励农贸市场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公约,推进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有条件的可以成立人民调解组织,聘请法律顾问,方便及时就地化解市场内的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经营管理、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受理投诉举报等制度,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基本信息、食品安全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有关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场内经营者证照信息,查验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合格证明或者承诺达标证明等;
(二)按规定配备市场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以及消防安全、食品检测、计量等特殊岗位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公用计量器具,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合格计量器具;
(五)做好农贸市场基础设施的维护维修,保持基础设施完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市场内的摊位布局,设置明显的农产品分区标识,督促经营者保持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以及良好的购物环境。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以单独设置地产食用农产品交易区域或者专柜,并做好农药残留检测。
第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文明经营,保证公平交易,服从市场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出店(摊)范围扩摊经营、占道经营、流动经营;
(二)不得乱扔垃圾和杂物、乱倒污水;
(三)不得缺斤少两,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场范围内车辆的管理。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根据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区域内有序停放车辆。
除货物装卸车和其他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农贸市场经营区域。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旧农贸市场的实际情况、改造需求等,支持和帮助管理单位配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公共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联合监督检查制度,确定年度联合监督检查计划,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经营秩序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在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对违反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超市、社区菜店、临时市场、便利店的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