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9修订)
颁布机构: |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11/12 |
颁布日期: |
2009/10/12 |
颁布机构: |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11/12 |
颁布日期: |
2009/10/12 |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港口发〔2009〕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分工,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大连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港口、航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及企业安全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港口、航运经营以及水运工程建设、维护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港口、航运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
第四条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及区、市、县交通(交通口岸)局是本辖区港口、航运行业安全管理部门;所属的大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大连市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及区、市、县水运站(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航运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组长)由行政正职担任,副主任(副组长)由分管副职担任,成员由下属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级港航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属非常设机构,不替代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航运企业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职能的实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航运、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具体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二)对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对区、市、县交通(交通口岸)局港航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
(三)督促港航系统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对全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对港航企业经营资格审批、核准和审核等行政许可项目中的安全事项进行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及危险货物作业经营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港航系统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航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
参与组织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八)组织港航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九)负责组织全市对外开放港口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工作,监督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十)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备和经费。
(十一)负责全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统计、上报工作。
第八条 大连市港航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在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港航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指导全市港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通报港航安全工作情况,部署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阶段性工作要求。
(三)协调解决港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全系统建立港航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全市性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
(五)推广安全工作先进经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应用。
(六)负责制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第九条 区、市、县交通(交通口岸)局港航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港航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对本辖区港航企业经营资格审批、核准和审核等行政许可项目中的安全事项进行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及危险货物作业经营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辖区内港口、航运、水运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本辖区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五)制定本辖区港口、航运及水运工程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助和事故调查处理。
(六)定期召开安全管理工作例会,按照上级港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部署本辖区安全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安全文化建设。
(八)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备和经费。
(九)负责本辖区港航系统各类安全生产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条 大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航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规定,对港口客运站、水运企业许可中有关安全生产项目进行审核,严把源头关。
(三)对全市水运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本辖区有关港口客运站、水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上报检查情况。
(四)指导区、市、县水运管理部门做好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五)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重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
参与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助和事故调查处理。
(六)指导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港航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大连市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具体的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资质情况进行核查。
(三)负责授理建设单位保证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并备案。
(四)负责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五)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参与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助和事故调查处理。
(六)建立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七)受理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负责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中的安全事项会同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严把工程安全源头关。
(三)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按要求上报检查情况。
(四)制定港口公用基础设施重大安全生产预案和预防自然灾害预案。
参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抢险救助和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申请对外开放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保安评估和计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六)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区、市、县水运管理所(站)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水运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辖区水运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水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加强重要时段水运企业和“四客一危”船舶安全监督、检查。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规定,对水运企业设置、经营资格审批、核准和审核等行政许可项目中的安全事项进行审核(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四)督促水运企业落实各类救援预案,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港口、航运业各类事故的抢险救助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
(五)搞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安全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六)负责有关水运安全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港口、航运企业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港口、航运、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岗位、人员、职责三落实。
(四)经常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生产、消防设施、设备的安全有效。
(五)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等,建立健全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经常性的模拟演练和实际演练。
(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所需的设施设备,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
(七)开展经常性全员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及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活动,推动安全文化建设。
(八)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情况统计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港航行政管理部门正职、事业单位行政正职和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各级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按分工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所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工应覆行岗位安全职责,是具体岗位的责任人,负具体岗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大连市辖区内的港口、航运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制度
大连市辖区内港口、航运、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统计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并按时上报。
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任何单位不得拖延、瞒报。
第十八条 安全检查制度
各级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航运、水运工程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除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外,要在春节、十一等重大节日及春季、夏季、冬季等重要时段对辖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消防、防台、防汛等进行综合检查,适时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职工安全意识、特种设备安全、消防安全、港口设备(设施)安全、船舶设备(设施)安全、安全隐患整改、安全事故处理等情况。
安全检查方法:采取单位自查与管理部门复查、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于当场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检查要有检查记录、检查总结,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有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要有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领导小组)应建立例会制度。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内容是总结上季度安全生产工作,通报重特大事故及处理情况,部署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局属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组长主持,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制度
各级港航安全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性安全教育计划,落实教育方案、时间、内容、授课人等事项。
根据港口、航运业的不同时期和特点,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教育活动。实行重大节日、特定时段前的安全教育、员工上岗前的安全教育、经常性教育、重点教育等,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及应变能力。
对安全教育的效果要及时进行考核,通过问答、评比、考试等方式,考核干部职工对安全知识的熟练程度和实际运用能力,为继续教育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制度
各级港航安全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组织好安全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工作应做到: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安全培训内容;明确安全培训对象和范围;完善培训考核办法。
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和范围包括: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新职工上岗前安全培训等。
安全培训内容重点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资格培训;交通部组织的港口设施保安人员上岗资格培训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重要时段或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企业自主组织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局属单位和各区、市、县港航管理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大连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大港口发〔200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