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报送工作的公告

颁布机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数据和隐私保护
生效日期: 2025/07/18 颁布日期: 2025/07/18
颁布机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数据和隐私保护
生效日期: 2025/07/18
颁布日期: 2025/07/18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报送工作的公告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报送要求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规定,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报送手续。

  二、信息报送时间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达到100万人的,应当自数量达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

  (二)本公告发布前,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数量已经达到100万人的,应当在2025年8月29日前完成信息报送。

  (三)报送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三、信息报送方式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报送工作采用线上方式。请直接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https://grxxbh.cacdtsc.cn),按照系统首页提供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报送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准备相关材料并履行信息报送手续,也可从中国网信网(https://www.cac.gov.cn)首页“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栏目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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