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
《内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
内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提高资产出租经营管理质量,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级部门(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等机构)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拥有所有权(含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广告位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以下情形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经营业务,以资产租赁为主业的专业租赁企业对外从事的资产租赁业务;
(二)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商业街区、长租公寓、酒店式公寓等经营性房产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
(三)企业在经县(市、区)及以上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
(四)纳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人才公寓等住宅出租行为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五)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
(六)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
符合上述情形的,由企业针对不同类型的资产租赁行为按照有关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等制定资产租赁经营管理方案,由一级企业审批同意后执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审批
第五条 一级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的资产租赁管理制度,强化对各级子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的管理,明确资产租赁管理的责任部门,根据出租资产属性,企业自身管理水平等,分类设置管理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等,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并报市国资委等机构备案。
第六条 企业资产出租事项须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一级企业审批或备案。
(一)单宗(含整批)资产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单宗(含整批)资产出租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第三章 出租管理
第七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制订资产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出租资产的目的及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出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第八条 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因承租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特殊原因确需超过5年的,须报一级企业审批同意,但一般不超过10年。个别出租期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资产出租项目,出租方应对出租超长期限设置的必要性、合理性等作出说明,按内部决策程序逐级审议决策后报市国资委等机构备案。
第九条 企业原则上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出租资产租赁价值进行评估。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由中介机构或企业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价或询价:
(一)单宗账面原值不超过100万元或者账面净值不超过10万元的资产;
(二)经一级企业认定的位置偏僻、租金较低的零星资产;
(三)不宜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特殊设施设备;
(四)承租人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
企业资产出租评估结果应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核准或备案,估价和询价情况由一级企业核准或备案。招租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经评估或估价、询价的结果。
第十条 单宗(含整批)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3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且招租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单宗(含整批)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公开招租。鼓励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也可通过本企业网站、报刊杂志、市级官方平台、租赁中介机构、拟出租资产现场等渠道发布招租信息公告,广泛征集意向承租人,招租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媒介不少于3个,具体流程可参照产权交易机构相关交易规则确定。
第十二条 经公开招租产生2个(含)以上意向承租人的,可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相关交易规则或企业相关制度规定,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动态报价、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经公开招租只征集到1个意向承租人的,可按照实际报价但不低于招租底价签订租赁协议。经公开招租信息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的,可适当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或调整招租底价;需调整招租底价的,每次降低幅度不超过招租底价的10%,新的招租底价低于评估或估价、询价结果80%时,须报一级企业审批同意,防止承租人利用租金降价规则恶意低租资产。调整招租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重新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企业资产出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招租:
(一)承租人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
(二)企业资产因空间或结构原因无法单独租赁,必须与其他业主共同租赁的;
(三)因与市属国有企业有业务合作且签订了协议,约定需提供办公、经营场所的租赁行为。
以上需要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招租的情形,出租方需逐级报一级企业批准。
第十四条 承租人确定后,出租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相关规定,及时与承租人签订资产出租合同,按规定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包括本办法相关条款的告知义务)。租赁合同签订前应当由企业法务部门或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法律审核,合同中不得设置损害国有权益、明显有失公允的条款。对年租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出租合同须由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租后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全面、准确掌握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数量、资产租赁方式、资产租赁管理等情况,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资产租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资产出租档案和收入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出租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资产出租收入纳入企业统一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租金催收制度和预警机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租金。对长期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追讨,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资产。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出租期满需继续出租给原承租方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拟续租资产的租赁价值重新进行评估或估价、询价,制定资产续租方案,资产续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原出租期限且累计租期(原出租期限和续租期限之和)不超过10年,若累计租期超过10年的(不含10年),按第八条规定履行决策及备案程序,续租价格应不低于评估或估价、询价结果,续租方案按第六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企业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招租。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不允许承租人转租资产,因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须由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出租企业报一级企业审批同意后方可转租,且转租合同的内容必须事先征得资产出租企业书面同意。承租人经资产出租企业同意将租赁资产转租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以非公开协议方式承租的资产,一律不允许转租(企业内部资产租赁给子企业集中经营管理的除外)。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落实租赁资产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实勘租赁现场,督促承租人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本企业国有资产出租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等机构。市国资委等机构加强对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方式,对企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是资产租赁的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资产管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按职能做好本企业资产租赁工作的管理,加强全流程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企业资产出租的招租公告、招租结果等信息应在本企业进行公示,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出租资产账面价值、拆分出租面积、连续短期出租等方式规避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公开出租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及交易机构相关人员在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17〕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