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关于修订《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2025)
榕商务规〔2025〕3号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平台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平台企业发展现状,现对《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3年版)》(榕商务规〔2023〕5号)相关条款做如下修订:
(一)第一章第一条,文件制定依据由“《关于加快福州市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榕委发﹝2019﹞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福州"行动方案〉〈“海上福州"行动方案〉〈“平台福州"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9﹞179号)"更新为“《福州市“三产奋勇争先落实年"专项行动方案》《福州市产业发展规划》《2025年数字福州工作要点》"。
(二)第二章第三条“(二)产业范畴"中的“符合《关于加快福州市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台福州"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支持的……"更新为“符合《福州市产业发展规划》《2025年数字福州工作要点》等文件支持的……"。
(三)第三章增加“第五条组织评审"、“第六条公示发布"有关内容。
(四)第五章第十五条,办法有效期修改为“2026年12月31日"。
(五)将全文中的“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修改为“市商务局"。
附件:1.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5年版)
2.关于《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5年版)》政策解读
福州市商务局
2025年7月3日
附件1
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州市“三产奋勇争先落实年”专项行动方案》《福州市产业发展规划》《2025年数字福州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为引导全市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市平台企业的认定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高新区参与相关行业平台企业的认定及指导。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平台产业生态,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的企业。
认定为平台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统计登记在本地并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业范畴。符合《福州市产业发展规划》《2025年数字福州工作要点》等文件支持的工业互联网、电子信息公共服务、电子商务、供应链(含大宗商品)及物流服务、批发购销服务、第三方综合服务、创新服务、基金综合服务、医疗大数据和康养及旅游集散综合服务等产业领域。
(三)基本特征。依托云、网、端等网络基础设施,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向双(多)边主体提供服务,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资源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实现产业链的降本增效;或者以供应链等方式统筹整合传统批发交易和原料、产品购销流程,提升市场覆盖面和交易规模,提高流通效率。
(四)平台构成。拥有明晰的供给方用户群体、需求方用户群体以及支持平台功能的相关服务提供商等主体。
(五)诚信经营。建立完善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拥有较为完善的对平台各参与方规范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重视知识产权管理、质量管理、环境体系建设;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未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组织申报。由平台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材料包括:平台企业申请表、申请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汇总表等。
第五条 组织评审。由市商务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拟入库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提出拟认定企业清单。
第六条 公示发布。市商务局将拟认定的市级平台企业清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市级平台企业;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核实处理。
第七条 动态管理。建立市级平台企业项目管理库,加强规范性指导和滚动式更新,对入库的平台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条 示范企业认定。择优评定一批行业特色鲜明、整合资源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并且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平台示范企业;对拟认定的示范企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给予推荐评定为福州市平台示范企业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扶持资金和荣誉称号。由市政府审定产生福州市平台示范企业名单,以市政府名义授牌。示范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每两年考评一次。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九条 平台开发与实际运营非同一家企业的,以实际运营平台的企业为申报主体。
第十条 同一法人注册多家企业或存在股权关系的多家企业,分别建设多个同类型平台,申请时需进行说明。认定时除满足本认定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所规定外,还需满足企业对当地贡献、平台经营差异性等约束性条件。
第十一条 以供应链方式,融通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统筹整合产供销流程,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年纳统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且在平台上年交易额达2亿元以上的供应链企业,可参照列为平台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平台经济发展水平、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修订。
第十三条 办法中涉及省市级财政支持的内容适用于市内有关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2:
关于《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5年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因《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3年版)》已到期,结合平台企业认定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对原认定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5年版)》(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二、制定依据
《福州市“三产奋勇争先落实年”专项行动方案》、《福州市产业发展规划》、《2025年数字福州工作要点》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是总则:根据福州市产业发展文件精神,制定《认定办法》。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市平台企业的认定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高新区参与相关行业平台企业的认定及指导。
第二章是认定标准:《认定办法》中的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平台产业生态,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的企业。
明确认定为平台企业在设立、产业范畴、基本特征、平台构成、诚信经营五个方面需具备基本条件:
(一)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统计登记在本地并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业范畴。符合《福州市产业发展规划》、《2025年数字福州工作要点》等文件支持的工业互联网、电子信息公共服务、电子商务、供应链(含大宗商品)及物流服务、批发购销服务、第三方综合服务、创新服务、基金综合服务、医疗大数据和康养及旅游集散综合服务等产业领域。
(三)基本特征。依托云、网、端等网络基础设施,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向双(多)边主体提供服务,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资源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实现产业链的降本增效;或者以供应链等方式统筹整合传统批发交易和原料、产品购销流程,提升市场覆盖面和交易规模,提高流通效率。
(四)平台构成。拥有明晰的供给方用户群体、需求方用户群体以及支持平台功能的相关服务提供商等主体。
(五)诚信经营。建立完善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拥有较为完善的对平台各参与方规范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重视知识产权管理、质量管理、环境体系建设;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未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是申报和认定:包括组织申报、组织评审、公示发布、动态管理和示范企业认定五个部分。
由平台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市商务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拟入库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将拟认定的市级平台企业清单向社会公示,对入库的平台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择优评定一批平台示范企业。
第四章是其他规定:指出三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平台企业。
(一)平台开发与实际运营非同一家企业的,以实际运营平台的企业为申报主体。
(二)同一法人注册多家企业或存在股权关系的多家企业,分别建设多个同类型平台,申请时需进行说明。认定时除满足本认定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所规定外,还需满足企业对当地贡献、平台经营差异性等约束性条件。
(三)以供应链方式,融通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统筹整合产供销流程,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年纳统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且在平台上年交易额达2亿元以上的供应链企业,可参照列为平台企业。
第五章是附则:写明《认定办法》实施期限及负责解释单位。
*注:本文格式遵循《全国人大法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电子文件格式规范(试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