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颁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市场准入
生效日期: 2025/08/01 颁布日期: 2025/06/09
颁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市场准入
生效日期: 2025/08/01
颁布日期: 2025/06/09

关于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14号

  为推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附表1要求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再生黑粉原料不能与其他种类的再生原料混装,报关时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原料。进口再生黑粉原料不允许散装,不同类别的再生黑粉原料应分类放置。

  符合附表2要求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再生钢铁原料不能与其他种类的再生原料混装,报关时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原料,同一报关单下可以申报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当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有独立包装或采取物理分隔措施,或在卸货时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进行分类卸货,可以混装,但应分类放置。

  二、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3824999996。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分别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三、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的检验按照海关行业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确定是否符合附表1指标要求。

  除放射性污染检验应符合海关专门检验要求外,再生钢铁原料的检验首先采用感官检验,当不能确定是否符合附表 2 指标要求时按照海关行业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四、进口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应符合本公告要求。海关发现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五、本公告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78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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