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属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办发〔20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景德镇市市属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1日
景德镇市市属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出资监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令 2017 第 34 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令 2017 第 35 号)、《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赣国资规划字〔2021〕89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出资企业,是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授权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投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资产或权益,获得相应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买、建造和改建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
(二)股权及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包括通过设立、并购、追加出资等方式取得企业(含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的投资,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从事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开展前述投资项目(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的资产、权益投入,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涉及股权投资的,投资额是指认缴出资额和后续需要持续投入的金额。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依据战略定位和规划制定并由市国资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相关分类核准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所称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企业应聚焦主业,推动技术、人才、资源等要素向主业集中,做强做优做大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企业主业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根据企业发展确需调整主业的,应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六条 市国资委以国家和全省发展战略纲要为引领,以全市国有经济和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以优化资本布局、把握投资方向、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管控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管理。
第七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企业的投资方向和决策程序,考核投资绩效、追究投资责任。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监管不能代替企业的投资决策,不替代企业的决策责任。
第八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服从服务国家、江西省和景德镇市发展战略,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责主业,注重境内业务为主,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程序规范,合规投资。
(三)投资规模应当与自身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四)注重投资综合回报。对商业性投资项目,企业应坚持效益优先,着力追求投资回报;对于公益性、功能性投资项目,在满足社会效益和功能保障的基础上,兼顾企业经济效益;
(五)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风险不可控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不以金融为主业的企业,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按照出资人统一部署的战略布局、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以及以促进主业发展为目的的长期股票投资除外)以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
(七)加强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保障项目获得预期收益。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九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相关材料,应逐步以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化办公系统报送电子版为主。
第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监管要求,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调整。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发布的清单,结合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经董事会审议后,于市国资委发布清单后 60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出资监管企业一律禁止投资。
第十一条 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一)企业自主决策实施的投资项目:省内固定资产投资和一般股权类资产投资,不含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二)需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特殊股权及其他金融类资产投资,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和通过公开市场从事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省外固定资产投资和一般股权类资产投资,不含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三)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境外投资。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管理、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审计监督、干部管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全过程监管。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投资队伍建设,认真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九)混合所有制企业投后评价监管制度;
(十)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投资负面清单制度;
(十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按照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自身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能力,按照“应入尽入、能入全入"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市国资委核准。年度投资计划应与财务预算相衔接,合理控制资产负债水平。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基本具备年内实施条件。
年度投资计划中要严控省外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10%。
企业应于每年 2 月 20 日前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稿,3 月 10 日前报送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含本行业负债率的平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含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投资预期收益;
(六)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业清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从投资方向、规模、结构和能力等方面,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核准;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在收到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作出修改后重新报送。
年度投资计划核准后,企业如需新增年度投资或重大投资项目发生变更,应履行相应手续,于当年 8 月 31 日前将调整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清单,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以及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必要时开展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等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强化经授权后使用纳入财政管理资金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估算以及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规范管理,科学制定对所属企业授权投资决策的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时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投资决策要按照“先党内、后提交"原则进行,加强党对企业投资活动的领导,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涉及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行为时,要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 36 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决策程序;投资项目涉及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等行为时,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12 号)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相应权限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二十条 需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包括项目概况、投资必要性及效益分析、决策程序以及其他事项;
(二)安全、环境评估、节能评估以及其他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工程基建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等相关资料);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包括项目情况、投资必要性、投资主体概括及项目实施周期、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投资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等),工程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还需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估算以及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企业应当落实资金来源,并能够提供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四)法律意见书;
(五)财务意见书;
(六)企业内部决策文件。主要包括监管企业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需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七)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八)合作方的资信证明及合资、合作框架协议或意向性文件;
(九)市国资委认为须上报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需审批的股权及其他金融资产投资项目,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内容包括投资必要性及效益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资金来源、
(二)企业内部决策文件。主要包括监管企业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需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包括项目情况、投资必要性、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投资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企业发起设立或认购基金,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程序);
(四)标的企业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五)企业(股权投资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尽职调查报告(包括财务、法律、安全、环保等);
(七)出资协议文本或收购(受让)股权协议(合同);
(八)相关方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文件;
(九)法律意见书;
(十)市国资委认为须上报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投资的,要充分做好市场调研分析,可以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省属国有企业、中央企业等合作方式开展。除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关投资目标国(地区)及目标市场的综合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有关投资目标国政治、外交、宗教信仰、民族、文化、法律、经济、市场、环保、税费政策、人力资源、行业竞争、发展阶段及趋势等背景状况的全面评估和对策措施;
(二)境外投资项目(活动)专项风险评估及防控报告;
(三)投资项目(活动)合作各方拟签订的协议草案;
(四)属于并购重组项目(活动)的,应提供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及并购重组方案;属于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项目的,应出具至少具备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条件的资源勘查报告及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五)境外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合规管理负责人基本情况;
(六)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包括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证书》等)。
企业应加强境外投资项目(活动)管理,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境外投资项目(活动)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进行事前合规性审核,在收到相关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意见,必要时可听取有关部门意见,也可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相关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市国资委反馈事前合规性审核意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合规性审核通过。
(二)整改通知。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示项目存在风险,提出整改意见,待企业完成整改后,重新报送市国资委审核。
(三)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重新组织论证并履行审批程序: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经批复调整增加概算 10% 以上的;
(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设计方案、合作方式及技术标准的;
(四)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五)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六)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
(七)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和终止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防止资金挪用、滥用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 工程基建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 工程基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投资概算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对投资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建设项目,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工程基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招投标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严禁企业为规避招投标程序或降低招投标竞争性,把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小额工程项目采购及招投标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小额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景国资发〔2023〕84 号)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实行月度调度。企业应于每月 10 日前报送上月投资完成情况,重点说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投资动态监测、财务风险预警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随机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工程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招投标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示。企业要强化投资项目的审计决策委员会监督职能,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及结构分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其他投资、境外投资的规模、行业分布等情况;主业及非主业投资比例等;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全面真实、统筹协调以及利益回避原则,对市场化投资项目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形成项目后评价报告。
对于投资额超过 1 亿元(含)的主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超过 1000 万元(含)的非主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大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应在项目投入运营后两年内完成项目后评价,并于完成后的次月将后评价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项目后评价报告是完善企业规划实施、提升投资管理水平、评价企业负责人行权履职情况以及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对企业年度投资项目整体或抽选单个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强化后评价结果运用,后评价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第三十三条 投资项目完工后,企业应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审计,并将主业投资 1 亿元(含)以上、非主业投资 1000 万元(含)以上、重大境外投资的项目审计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部分已实施项目开展审计工作,重点关注计划外追加、非主业重大投资以及境外投资项目。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调查、审计延伸等多种方式,推进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存在重大问题的,视情况采取约谈整改、启动追责问责程序等措施。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相关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要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预警和处置、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防控。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核;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比例(非主业投资比重不得超过本年度投资计划总额的 10%),加强对非主业投资项目风险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债务风险较高(资产负债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则上不得因投资推高负债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子企业资产、财务和业务独立性,减少母子企业,子企业与子企业之间的风险传染。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在实施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过程中,积极探索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国资委鼓励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建立投资活动容错机制。除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事项外,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预期目标实现,但其决策、实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流程,领导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在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和经济责任审计时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景德镇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景国资发〔2022〕33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附件
景德镇市市属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投资布局
1.不符合国家和投资所在地现有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技术规范的投资项目。
2.不符合企业规划的投资项目。
3.与列入反制危害国家安全清单或目录内的外国实体合作的有关投资项目。
4.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二)投资程序
5.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6.未按照规定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或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7.未明确项目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8.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刻意拆分或调整投资项目投资额规避监管的投资项目。
(三)投资安全
9.未明确资金来源或资金无保障、短贷长投的投资项目。
10.并购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或对其进行投资。
11.对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的投资项目。
12.以投机为目的的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项目。
13.无抵押、质押或反担保措施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四)投资回报
14.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同期 5 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15.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省内同类投资项目收益水平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16.付费来源或资金结付缺乏保障的 PPP 项目(含 BT、BOT 等多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