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促进商贸经济提质增量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颁布机构: 南昌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日期: 2025/06/08 颁布日期: 2025/05/07
颁布机构: 南昌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日期: 2025/06/08
颁布日期: 2025/05/07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商贸经济提质增量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洪府办规发〔202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南昌市促进商贸经济提质增量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7日


南昌市促进商贸经济提质增量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部署要求,促进我市商贸经济提质增量,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引进和培育新增商贸主体

  第一条 鼓励新增商贸企业

  (1)直接奖励。对新开业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商贸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次年达到一定增速的,再给予 8 万元奖励。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既有商贸企业,次年达到一定增速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2)信贷支持奖励。对新开业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商贸企业,依法依规取得银行贷款,按照银行贷款本金贴息 2 个百分点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支付利息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达到一定规模后,次年达到一定增速的既有商贸企业,依法依规取得银行贷款,按照银行贷款本金贴息 2 个百分点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支付利息总额,最高不超过 12 万元。

  新增商贸企业可在直接奖励和信贷支持奖励中任选其一进行申报,不重复享受。

  第二条 鼓励新设龙头商贸企业。对批发业当年经营规模达 10 亿元以上的,零售业当年零售规模达 5000 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当年经营规模达 2000 万元以上的新开业商贸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批发业当年经营规模达 20 亿元以上的,零售业当年零售规模达 1 亿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当年经营规模达 4000 万元以上的新开业商贸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批发业当年经营规模达 50 亿元以上的,零售业当年零售规模达 3 亿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当年经营规模达 1 亿元以上的新开业商贸企业,给予 300 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引育商户入驻。对引进和培育场内商贸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租赁型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楼宇、电商基地(平台)给予奖励,当年新增 5 户以上的,每户奖励 2 万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扶持现有商贸主体做大经营规模

  第四条 鼓励商贸主体做大规模。对年经营规模达 5 亿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的批发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上年每增加 1 亿元奖励 4 万元,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对年经营规模达 5000 万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的零售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零售规模较上年每增加 1000 万元奖励 5 万元,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对年经营规模达 2000 万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上年每增加 500 万元奖励 2.5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五条 鼓励商贸主体实现良好开局。对批发业上年经营规模达 5000 万元以上,零售业上年经营规模达 1000 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上年经营规模达 500 万元以上且本年一季度达到一定增速的商贸主体(含个体工商户),一季度零售规模较上年同期每增加 500 万元奖励 1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此条可与第四条政策叠加享受。

 三、加快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第六条 鼓励传统商贸企业转型。对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当年零售规模达 5000 万元以上的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连锁企业(含加盟形式个体户)、商品交易市场(含农贸市场)等新注册的独立商贸法人企业(二手车、电商业态除外),给予 60 万元奖励,每增加 500 万元,再给予 6 万元奖励,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七条 鼓励开展工(服)贸分离运营。对工业、服务业单位分离现有商贸业务,并新注册的独立商贸法人企业,批发业企业当年经营规模达 2 亿元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每增加 1 亿元,再给予 6 万元奖励,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零售业企业当年零售规模达 5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60 万元奖励,每增加 500 万元,再给予 6 万元奖励,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八条 鼓励电商平台设立区域运营中心。对新设运营中心并将自营业务独立核算的电商平台,当年网络零售规模分别达到 10 亿元、20 亿元以上,分别给予 600 万元、1200 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电商主体做大规模。对年网络零售规模达 5000 万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的电商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网络零售规模较上年每增加 1000 万元奖励 6 万元,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第十条 鼓励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对年零售规模达 2000 万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的二手车经销企业,零售规模较上年每增加 100 万元奖励 0.5 万元,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可与第一条政策叠加享受。

 四、附则

  第十一条 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均于达到标准的次年兑现;第五条达到相关标准后当年上半年先行兑付 50% 的奖励资金,剩余 50% 的奖励资金在全年达到一定增速后于次年兑现。

  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政策,达到标准次年兑现 50% 的奖励资金,次年申报主体达到一定增速的于第三年兑现剩余 50% 的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是具有良好的财务记录和信用记录的企业或单位组织。第五条奖励扶持政策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计算,其余奖励扶持政策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具体政策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本政策措施奖励标准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包含本数,除列明可叠加之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申报主体自行选择申报类别。

  申报主体不得通过拆分现有商贸主体、本市关联商贸主体间的数据调整等弄虚作假方式申报本措施,否则将追回奖补资金,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失信记录。

  第十三条 鼓励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参照本政策措施,突出县区优势产业板块,出台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覆盖面的县区促进商贸经济提质增量的政策措施,实现各级政策叠加效应。

  第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兑现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为激励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做好商贸经济提质增量工作,根据当年商贸经济发展水平,每年分档给予相关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市级奖励支持。

  第十五条 本政策措施与上级政策支持事项一致时,优先适用上级政策,若上级政策支持标准低于本政策措施对应条款,不足部分由兑现主体予以补足。

  第十六条 本政策各类兑现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的资金总额,如超出则将按相应比例予以折算。

  第十七条 本政策措施自 2025 年 6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同时废止《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23〕28 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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