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阳市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生效日期: 2025/04/01 颁布日期: 2025/04/01
颁布机构: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阳市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生效日期: 2025/04/01
颁布日期: 2025/04/01

贵阳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5)

筑公积金管委字〔2025〕2号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贵阳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第五届管委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4月1日

贵阳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建金〔2018〕45 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 5% 以下、1%(含)以上:

  (一)被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

  (二)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的;

  (二)被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

  (三)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未设立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五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到中心各服务网点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符合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

  (三)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会议的决议原件(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规定、审议议题、审议结果等内容);

  (四)单位关于恢复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期间公积金的计划和承诺。

  第六条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仅缓缴单位缴存部分、仅缓缴职工缴存部分或同时缓缴单位与职工缴存部分三种方式。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依照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审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时限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审批通过后,困难单位方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未获通过的,单位不得擅自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后应及时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 30 日内重新申请。在同一期间内,不得同时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第九条 已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原则上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到位,方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确有困难的,必须提出补缴计划报市公积金中心。

  第十条 缓缴期内职工退休、调离、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须及时为职工补清所欠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仅缓缴单位或职工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将应缴部分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专户。

  第十二条 单位应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市公积金中心将登记不良信息,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信息将报送信用管理部门,记入失信黑名单,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规定审批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事项,并每年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贵阳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筑公积金通字〔2021〕5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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