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规定》及裁量标准的通知
(惠市交发〔2025〕103号)
惠阳区、龙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大亚湾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和海洋经济局,市局惠城分局、仲恺分局,市局执法一科、执法二科、执法三科、执法四科: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和城市道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护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制定了《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2月13日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东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县(区)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惠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本规定的附件,分为安全生产、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停车建设与管理共四个部分,是本市各级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本规定按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的思路,安全生产处罚、扬尘污染防治处罚、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处罚主要考虑违法次数,城市道路路政处罚主要考虑违法次数及对城市道路危害的程度,如损害面积等,结合危害后果作出具体裁量结果。
前款所指的裁量结果原则上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个档次,分别适用轻微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六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适用原则、特定名词解释等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一致。本规定由惠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惠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