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5〕1号
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区属各集团公司:
《黄岩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7日
黄岩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黄岩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落实我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后监管职责,有效遏制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岩区依法必须招标的自然资源、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工程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标后监督管理实行行业管理、综合监督、联合执法、问效追责“四位一体"的标后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的原则。
第五条 标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工程施工和监理及“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廉洁"五大控制等,具体包括:
(一)合同订立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单位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二)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中标单位中标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技术人员。如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三)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等规定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标后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四)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工程施工图纸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区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重点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变更按照相关条线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报批手续的工程变更,变更部分不予竣工结算审计,不予拨付变更部分的工程款。
(五)资金使用和竣工结算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和拨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对施工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并按规定程序送审。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和廉洁五大控制主体责任。
(一)建立项目管理机构。落实项目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完成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工程设计阶段宜会同设计单位、勘探单位、属地乡镇(街道)共同实地踏勘,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后期施工矛盾。
(二)依法签订施工、监理等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1.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组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一致,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并对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考勤记录,同时将中标单位在工地现场实际履约情况及时录入标后管理档案;
2.检查施工单位工程主要材料、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
3.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是否科学、合理,周、月度工程进度计划是否予以落实;
4.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薄弱环节和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加强核查验收;
5.检查施工日志、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等施工和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工程施工、监理等合同中其它条款的履行情况;
6.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变更、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规定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情节较严重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7.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强化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扎实做好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四)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决算等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应充分做好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合同、变更、签证、付款凭证、检查、验收等情况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时资料齐全。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按上级文件要求落实好本行业(领域)的全过程监管要求。对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情况、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廉洁、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和建设单位报送的情节较严重的情形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同一单位时,应同时履行好建设单位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区发改局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等是否与立项批复相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区财政局重点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参与工程变更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指导、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区审计局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标后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和综合检查等形式,督促有关各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其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双随机检查结果应在相关媒体、网站公开,并纳入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省统一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建设单位主动提请或相关当事人举报项目未正常履约等情形,可适时开展专项标后履约监督检查。标后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参与项目交易的其他投标人(供应商)、聘请第三方机构或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参与。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建立项目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建立项目标后管理档案,标后管理档案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管理组织、管理制度、日常管理记录、工程变更情况、检查情况及综合评价等。
第十条 标后管理除对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外,还包括对勘察、设计、检验检测、造价咨询等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和建设单位报送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作出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及时移交;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给司法部门处理。对在招标人发包项目中发生过合同违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拒绝接受其在招标人其他项目上的投标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履职不力,致使工程项目受到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监理等有关名词来源于建筑行业,交通、水利等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发改局、区招标事务中心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施行,试行期 1 年,至 2026 年 1 月 20 日自行废止。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外,已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