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本溪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8/03/26 |
颁布日期: |
2008/03/26 |
颁布机构: |
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本溪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8/03/26 |
颁布日期: |
2008/03/26 |
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本溪市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建发[2008]50号)
各自治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
现将《本溪市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本溪市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本溪市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辽建发[2007]91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市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溪市境内申请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取得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建筑业劳务分包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按照其拥有注册资本的实收资本、持证上岗人员、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业劳务分包作业活动。
第四条 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溪市行政区域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六条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建委。
第七条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八条 首次申请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 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四) 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 企业持证上岗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劳动合同;
(六) 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增项的企业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中第(一)、(二)、(四)、(五)、(六)项所列资料。
第十条 申请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升级的劳务分包企业,除应提供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注册资本金与持证上岗人员应达到对应资质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5年。
第十二条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按资质申报的渠道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 与资质证书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持证上岗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五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办理。
第十六条 对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注销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的年度审验,由市建委统一部署,具体方法和程序以年度审验的文件为准。逾期未接受资质证书年度审验的劳务分包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建委2003年印发的《本溪市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本建发[2003]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