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颁布机构: 许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许昌市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2025/03/01 颁布日期: 2024/12/20
颁布机构: 许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许昌市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2025/03/01
颁布日期: 2024/12/20

许昌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许昌市贾鲁河保护条例》已经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1月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20日



许昌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2024年11月5日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水灾害,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跨行政区域流域协同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流域水生态保护、水灾害防治、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贾鲁河流域,包括鄢陵县、长葛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双洎河、康沟河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贾鲁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的领导,将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贾鲁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环境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教育、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贾鲁河流域保护实行河长制。贾鲁河流域各级河长分级分段负责贾鲁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生态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水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水生态的良好社会氛围。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水生态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水生态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宣传,对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河南长葛双洎河国家湿地公园加强水生态保护宣传教育设施建设,丰富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内容,增强社会公众的水生态保护意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加强区域协同,协商解决贾鲁河流域水生态保护、水资源调度和配置、防汛抗旱、产业发展、航道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理。

  第九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贾鲁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毗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实现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防汛指挥机构在省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实现汛期水库、河道枢纽工程等防洪工程的联合调度。

  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应当按照水的天然流势、防洪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淮河流域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贾鲁河流域堤防工程、防洪排涝、水质保护、港航设施、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建设,共同构建贾鲁河流域防洪减灾体系,联动实施河道清淤疏浚和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防洪减灾监管,提升贾鲁河流域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洪涝灾害联合预报、预判、预警、预演、预案机制,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贾鲁河洪涝灾害的,应当相互通报情况,及时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贾鲁河生态环境保护联合预防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发现重大隐患和问题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协调处置;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协同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涉及贾鲁河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时,应当加强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在立项、起草、审议等环节的沟通协调。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贾鲁河保护的行政执法,对破坏自然资源、侵占河道水域岸线、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开展协同执法。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司法机关应当与毗邻的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贾鲁河保护工作的司法协作机制,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监督工作,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十五条 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体、湿地、林木、植被、野生生物资源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保持河道生态流量,维护河道生态安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贾鲁河支流双洎河水质控制目标,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贾鲁河支流双洎河水质不达标的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采取科学防治措施,维护河道自然生态岸线,提高贾鲁河流域的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第十六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强化源头准入,严格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

  第十七条 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工艺、排放标准应当与河流水质目标要求相适应。

  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鼓励对尾水进行资源化利用。

  新建工业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已设立的工业园区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应当制定改造方案,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农村和工业园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配套建设尾水湿地,通过水生植物和微生物作用等净化水质、修复水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流域内农业生产需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全生物降解农用地膜,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第十九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贾鲁河流域相关规划和航运发展需要,推进航道体系建设。

  进入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双洎河水域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配备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污液等专用收集箱;船舶垃圾、污液和其他污染物应当回收到岸,实行集中处理。

  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双洎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活动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由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存在水污染事故风险隐患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双洎河、康沟河。

  第二十一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贾鲁河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标准化堤防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实施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加强防洪工程的运行管护,实行水量调度和防洪排涝的动态监测与数据信息共享,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贾鲁河流域跨汛期施工的涉河工程项目,应当制定工程度汛方案,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设下列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跨(穿)河、跨(穿)堤埋设管道、线缆或者建设临河设施;

  (二)修筑拦河设施;

  (三)设置雨洪水入河排水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区域,是指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双洎河、康沟河两岸堤防之间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及其护堤地。具体保护管理区域范围由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贾鲁河流域内的水体、湿地、林木、植被、地貌、野生生物资源及相关设施设备,防止造成污染和破坏,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贾鲁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利用的原则,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国家有关水资源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的规定。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贾鲁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产业和建设项目,科学论证规划、动态调整已编制的贾鲁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在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基础上,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二十五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建设,推动节水型农业和高效生态农业的融合发展,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降低农业生产耗水量,提高农田灌溉用水效率。

  第二十六条 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

  (二)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三)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

  (四)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

  (五)擅自取土、取水、排水;

  (六)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设施等;

  (七)在河道堤防堤肩、堤坡开垦或者种植农作物、放牧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八)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三项中的禁止游泳、垂钓的区域,由贾鲁河流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公布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贾鲁河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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