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鞍山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鞍山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8/02/26 |
颁布日期: |
2008/02/26 |
颁布机构: |
鞍山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鞍山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8/02/26 |
颁布日期: |
2008/02/26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2008年初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年底居民参保率达到50%,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力争3年内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居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困难人群重点补助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衔接的原则。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障方式
(一)覆盖范围。具有鞍山市区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鞍山城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生),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保障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大病统筹,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逐步探索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不断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障的受益面。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式和筹资标准
(一)筹资方式。按照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居民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二)筹资标准。
未成年居民:在校学生、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80元,其中普通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低保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70元。
成年居民: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成年居民) 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80元,其中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成年居民个人缴纳230元,政府补助50元;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100元;低保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居民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230元。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政府按一定比例承担。今后,随着政府财力的增强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体筹资和政府补助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一)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合法来源资金构成。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的具体支付范围,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儿童诊疗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范围按辽宁省统一规定执行。
(二)待遇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定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基金和城镇居民按一定比例分担;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承担。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筹资水平、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要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连续缴费的激励机制,逐步实行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
1.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等级,分别为700、400、200元。参保居民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少15%,一年最多减2次。
2.参保居民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比例按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等级,分别为50%、45%、40%,经批准转入外地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三级医疗机构负担比例执行。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重症尿毒症透析、肝肾器官移植后应用抗排异药物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住院统筹比例支付。
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三)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继续按原渠道筹措,实行专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特困居民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要逐步探索适合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办法。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一)统筹方式。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实行市、县(市)分级统筹,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市级统筹。城镇居民按户口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的社会监督机制,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医疗机构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基金监督组织,定期督查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三)医疗服务管理。参保的城镇居民就医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制度,参保居民可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参保和费用结算手续,明确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保居民服务,并建立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管理服务能力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资源。各级政府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要,增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需的人员和经费,保证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正常开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面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网络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学校及相关社团组织的作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服务工作。要有效利用银行等金融窗口作用,委托办理缴费业务,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研究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统筹规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事业的发展,做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落实部门职责。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办法,做好制度实施、综合协调与业务管理工作。财政、卫生、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独立的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三)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到每个居民的切身利益,要加强舆论宣传,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普及医疗保险政策、知识,使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界能够真正理解和支持这项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积极参与、主动参保。要做好方案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启动、稳步运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谷春立 市长
常务副组长:刘桂香 副市长
王忠哲 副市长
副组长:马晓平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巴福荣 市卫生局局长
韩 义 市财政局副局长
组 员:段 冶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关永红 市卫生局副局长
宫毅涛 市民政局副局长
马金杰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副书记
宋国春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贵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回光文 市社会保险局局长
武秋丹 铁东区副区长
吕雪威 铁西区副区长
郑继忠 立山区副区长
赵国辉 千山区副区长
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马晓平(兼),副主任:鲁艳秀、施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