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衢州市 适用领域: 知识产权
生效日期: 2024/12/23 颁布日期: 2024/10/23
颁布机构: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衢州市
适用领域: 知识产权
生效日期: 2024/12/23
颁布日期: 2024/10/23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衢州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市监规〔2024〕6号

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 》(浙知〔2023〕10号)文件要求,结合衢州实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衢州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衢州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规范管理,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投资经济效益,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浙江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 》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评议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投资、重大自主创新、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重大人才管理和引进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是指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入金额较大或者对衢州市经济科技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投入金额 2000 万元以上的,一般纳入金额较大管理,具体可由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是指综合运用信息分析手段,对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论证评估和安全审查,提出意见建议的活动。

  二、评议内容

  (一)市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才、商务、国有资产监管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具体范围。

  (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有效性评议。对所涉及知识产权主体拥有权利的类别、数 量、法律状态、权利续存期等真实性和知识产权处分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分析。

  2.相关性评议。对所涉及知识产权与项目、技术方案的相关性进行论证。

  3.风险性评议。对所涉及知识产权与他人知识产权之间依存、交叉关系及其自由实施等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

  4.安全性评议。对所涉及知识产权引进和转让进行安全性分析评议,包括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规则、显失公平的知识产权条款;引进和转让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限制、禁止进出口;是否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者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等。

  5.其他评议。对所涉及知识产权主体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及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议的知识产权事项。

  三、评议实施

  (一)评议组织。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项目论证、立项、核准、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政策,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自行组织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可在浙江省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专家组。

  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诚信良好;

  2.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信息和资源;

  3.具有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的专业能力,机构人员在 15 人以上,其中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员在 10 人以上;

  4.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服务程序;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评议人员机构权利和责任。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员在分析评议期间,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会议、参加调研活动,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分析评议,对出具的评议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意见的科学性负责。评议人员或服务机构因违规泄露分析评议所涉及的信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评议人员或服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四、评议报告

  (一)报告内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完整规范、科学严谨,主要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

  正文应当体现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论证评估和安全审查形成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意见,对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不良影响或潜在风险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等。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评议的内容;

  2.知识产权评议分析的明确性结论;

  3.活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风险提示及相应的对策意见;

  4.对活动发展有益的知识产权相关建议;

  5.其他应委托单位要求提供的内容。

  附录一般包括过程文档、基础数据、分项报告、引用文件、保密协议和其他应当要求提供的内容等。

  (二)成果运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作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开展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及时优化决策、完善方案,加强活动实施全过程知识产权管控,防范知识产权风险。评议报告应当抄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积极推动评议成果推广运用。

  本管理办法自 2024 年 12 月 23 日起施行。

  附件

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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