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三十一号)
《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已经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技术改造实施
第三章 技术改造服务保障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设备、技术工艺、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技术改造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新为动力,坚持以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企业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商务、教育、统计、地方金融管理、数据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开发区、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开展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工作,促进行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参与有关企业技术改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二章 技术改造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
(一)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二)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三)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
(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升改造,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
(五)实施产业基础能力提升改造;
(六)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七)实施分散产能优化布局改造,推动产业链延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八)实施节能减排降碳等绿色化改造;
(九)实施安全设施改造;
(十)国家和省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发挥技术改造主体作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确定本企业的技术改造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技术改造实施应当推进应用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动智能装备和软件更新替代,加快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营销、服务、供应、仓储、物流等各环节业务数字化转型,推进技术升级、装备更新、产品迭代和工艺流程改造,培育发展新模式、新业态。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系统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工程建设,完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融合应用,组织开展平台监测分析,完善企业技术改造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
第十条 技术改造实施应当聚焦消费升级需求开发新产品,增加高端产品供给,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供给和需求良性互动。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实施应当聚焦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关键薄弱领域,加快攻关突破和产业化应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在技术改造实施过程中按照产业布局向各类园区集聚,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完善产业生态,提升产业竞争优势。
第十三条 技术改造实施应当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节约集约用地为重要方向,推广应用节能、节水等装备,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增强安全生产感知、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改造有毒、有害、非常温等生产作业环境,降低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改造使用财政扶持资金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规定进度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建成投产。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在技术改造中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链共性技术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构建企业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等方面加强合作,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
第三章 技术改造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责明确、科学高效的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管理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技术改造工作管理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完善重点行业产业政策措施,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引导。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节约集约用地、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控制指标和约束措施,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领域标准,建立以单位土地面积实际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制度,促进落后产能淘汰和低效企业改造提升。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数据的监测分析。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导向计划,建立健全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引导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投向,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激发企业自主技术改造的动力。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目录清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动态更新,并按照规定做到优惠政策精准直达、免申即享、即申即享。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通过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统筹安排项目用地,保障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审批,推进分阶段施工许可,实行竣工联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备购置补助、贴息、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等形式,支持企业实施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和中期票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募集资金,扩大企业技术改造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完善各类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改善企业科技人员和技能型人才待遇,激励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强化职业教育,为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第二十九条 支持建立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软件应用、人力资源培训、管理咨询、质量认证、试验检测、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技术改造相关财政资金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