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规字〔2024〕3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标准化技术机构:
修订后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对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指在本省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起草、技术审查、标准评估等标准化工作,以及开展相关标准化活动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组建、调整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分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组建、调整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解散等事项;
(四)组织开展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培训;
(五)监督和评估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六)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统一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技术委员会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化活动。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动建立和完善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
(二)开展归口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
(三)受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文本质量检查及产品和标准符合性验证;
(四)受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归口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五)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宣贯和标准起草人员培训;
(六)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标准实施信息;
(七)支持企事业单位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以及相关标准化活动;
(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九)承担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规划和布局应当符合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需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原则,便于接轨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其名称以及专业领域划分原则上应当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对应。
第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将批复成立文件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公告成立相应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相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以及社会组织、科研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数量不少于21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2名。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三)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能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热心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五)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六)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造诣和良好声誉,广受业界尊重,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一般应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性工作,秘书处原则上由一个单位承担。同一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不得承担5个以上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其他同一单位不得承担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参与过本专业领域不少于3项地方标准制修订,或者参与过不少于1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
(四)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性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有满足秘书处工作需要的标准化专业人才,其中2名以上为专职工作人员;
(六)没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的记录。
鼓励全省性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研究会)、科研院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2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应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担任秘书长的人选应当具有较强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一般应当具有连续2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开展标准化活动,研究处理标准化相关工作。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并由委员实名表决: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三)地方标准送审稿;
(四)技术委员会名称、委员、工作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建议;
(五)工作经费的预决算以及执行情况;
(六)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解散等事项;
(七)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委员投票表决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三。参加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秘书处存档。
第三章 组建和调整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符合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专业领域一般应当与已成立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相对应;
(三)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
(四)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再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
第十九条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称筹建单位)可以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筹建申请应当说明技术委员会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情况以及业务指导单位等。
第二十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并征集意向委员。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的筹建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期满,符合要求的,予以筹建。
第二十一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一)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
(二)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以及委员基本情况;
(三)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职责,秘书处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五)标准体系框架以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
(七)未来3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第二十二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告成立。不符合要求的,筹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终止该技术委员会的筹建。
筹建单位应当在技术委员会公告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
第二十三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不适宜常设技术委员会的,可先组建标准化工作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参照技术委员会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执行。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2年后,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公告解散。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经技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送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相关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建议,经技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送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根据技术委员会整体规划,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调整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少或者相关工作可以并入其他技术委员会的,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告解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受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承担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材料的专家评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性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每年11月底前,技术委员会应当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抄送业务指导单位。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总结和实际情况对技术委员会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一般、差。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评估结果为差:
(一)未按计划完成归口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召开年会或者一年内未组织开展标准化活动的;
(三)归口的地方标准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六)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印章的;
(七)对分技术委员会管理不力的;
(八)未按要求完成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的。
评估结果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6个月前,秘书处应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委员会任期工作总结,有继续承担秘书处工作意愿的,一并提交申请。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技术委员会组建程序,重新组建新一届技术委员会。如无必要继续成立技术委员会的,任期届满后,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告解散。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印章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技术委员会变更名称、解散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省标准化主管部门。
技术委员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参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标准档案管理。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技术委员会届满后应将档案资料完整移交新一届技术委员会保管。
第三十二条 禁止技术委员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费用。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予以业务指导和资金支持,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和委员给予通报表扬。
第三十四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培养技术委员会委员履职能力,创造条件促进业务交流,优先安排技术委员会委员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技术委员会委员优先入选广东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参与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及委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解散技术委员会、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注销委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解散、收回印章:
(一)归口的地方标准存在重大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连续两年没有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复审或者其他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三)任期内两次评估结果为差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按顺序统一编号,分别为GD/TC×××、GD/TC×××/SC××、GD/SWG×××。
第三十九条 本省其他制定标准的单位组建技术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