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淮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淮安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4/10/08 颁布日期: 2024/09/03
颁布机构: 淮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淮安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4/10/08
颁布日期: 2024/09/03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湖、堤防管理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有关规定,具体明确如下:
  (一)洪泽湖:迎水坡由高良涧老船坞(洪泽湖大堤桩号K34+900)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马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五十米。
  (二)淮河:有堤段为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十五米。无堤段以淮河或者洪泽湖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淮河入江水道: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背水坡堤脚外五十米;三河拦河坝正坝堤脚外一百米。
  (四)淮河入海水道:南堤以南堤肩线为界;北堤堤外有调度河但无弃土区的堤段为调度河北子堰堤脚外五米,有调度河且有弃土区的堤段为北堤设计断面堤脚外三十米。
  (五)二河:西堤与洪泽湖大堤共堤段按洪泽湖大堤要求执行,其它堤段为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东堤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无顺堤河的,堤防设计断面堤脚外五十米。武墩高地段为河口外二十米。
  (六)京杭大运河:中运河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里运河有堤段背水坡堤脚外三十米,无堤段河口外十米。
  (七)苏北灌溉总渠:南堤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无顺堤河的,堤脚外三十米;北堤以南堤肩线为界。
  (八)高邮湖: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
  (九)淮沭河:背水坡堤脚外五十米。
  (十)黄河故道(杨庄以下段,又名废黄河、古黄河、古淮河):有堤段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无堤段河口外不少于十米。
  (十一)运西河—新河、金宝航道、白马湖、宝应湖:背水坡堤脚外十米。
  (十二)里下河湖泊湖荡:背水坡堤脚外五米。
  第七条 盐河、一帆河、港河、唐响河、甸响河、南六塘河、北六塘河、总六塘河、孙大泓—杰勋河、崔大泓—西张河、黄河故道(杨庄以上段)、北淮泗河、南淮泗河、张福河、清安河、茭陵一站引河、白马湖下游引河、南渔滨河、南窑头河、花河、草泽河、老三河、汪木排河、仇集大涧、洪金排涝河、洪金干渠、淮涟总干渠、淮涟三干渠、板闸干渠、乌沙干渠等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县重要河道、县域重要河道,有堤段根据堤防等级划至护堤地,无堤段为河口外五米至十米。
  其他一般河道管理范围不小于河口外五米。
  第八条 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河道在城镇段有堤防的,管理范围不少于背水坡堤脚外五米;在城镇段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不小于河口外五米。
  第九条 七里湖管理范围以设计洪水位确定,猫耳湖为顺堤河外五米,萧湖、勺湖、月湖、桃花垠、荷湖、五岛湖、大口子湖、山紫湖、石塔湖、清晏园水面、雷湖(楚秀园水面)、阳光湖、白鹭湖、青龙湖、清涟湖、月牙湖、御龙湖为湖口外五米。
  第十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涵闸、抽水站、水电站、水利枢纽、水库和灌区的管理范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它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干渠:渠首、抽水站、节制闸、渡槽、涵闸的上下游护坡向上、下各五十米至一百米,左右两侧向外各三十米至五十米;干渠堤背水坡堤脚外二米至三米。
  (二)支渠:支渠渠首、抽水站、节制闸、渡槽、涵闸上下游护坡向上、下各三十米至五十米;左右两侧墙向外各二十米至三十米。支渠堤背水坡堤脚外一米至二米。
  (三)排涝的抽水站、节制闸、涵闸及其它水位控制建筑物的上下游护坡向上、下各三十米至五十米;左右两侧墙向外各二十米至三十米。
  (四)圩堤以堤脚向外二米至三米,有顺堤沟的以顺堤沟为界(含水面)。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在已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的基础上,划定河湖管理保护控制带。
  已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水利工程组织检查,对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施应当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县区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镇(街道)以上、一个县区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在一个镇(街道)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场圃、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十四条 市、县区、镇(街道)边界水利工程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的协议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改变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结构,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十七条 防汛抗洪清障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流域性河道、湖泊的水情调度方案,主要河、湖的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中型水库的运行调度方案,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规定执行。区域性河道和小(1)型水库的运行调度方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定。其它河道和小(2)型水库的运行调度方案,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阻挠以上方案的执行。
  第十八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7日。淮安市人民政府2011年3月30日印发的《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淮政规〔20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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