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若干意见(2024)
合国资办〔2024〕81号 2024年8月1日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统称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皖国资预算〔2010〕154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合政办秘〔2018〕141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明确规定对外捐赠原则、捐赠类型和范围,合理确定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额度及审批权限,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确保对外捐赠行为合法规范操作。
二、遵循量力而行原则合理安排捐赠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统一安排外,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三、明确界定对外捐赠范围和用途
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等进行。
市属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对外捐赠的主体是市属企业,市属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四、进一步加强日常捐赠管理
(一)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拟订捐赠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相关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二)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各级子企业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由重点监管企业统一管理,未经集团审批或备案,所属各级子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三)企业对外捐赠支出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形成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明确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范围和支出规模,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重点监管企业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应随年度企业经营预算报告于3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四)针对超出年度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市属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应及时逐笔报市国资委审批后实施。报送审批材料应当包括对外捐赠请示、内部决策程序材料和捐赠方案等,经审批同意后,企业办理捐赠有关手续。
针对超出年度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项目,属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需要及时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的事项,企业可先向市国资委报告,后履行相关手续。
(五)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安排的对外捐赠不受预算限制,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由重点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后实施。
(六)企业对外捐赠财产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五、强化对外捐赠监督检查
(一)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适时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赠方规范捐赠资金用途,发挥资金最大效用。
(二)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内部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对外捐赠内部决策程序、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整改。
(三)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市国资委可将企业捐赠管理情况纳入事中事后监督。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重点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的,应当于修改完善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本意见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若干意见 》(合国资办〔2020〕100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