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颁布机构: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东营市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日期: 2024/09/01 颁布日期: 2024/07/22
颁布机构: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东营市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日期: 2024/09/01
颁布日期: 2024/07/22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东建发〔2024〕4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东营开发区建设管理部,东营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完善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和《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2024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行业活动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企业、建筑行业和市政行业设计资质企业(以下统一简称“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在勘察设计活动和市场行为中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并承担信用信息的确认工作。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以下简称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评价对象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初审工作。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采集施工图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及时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和记录。市勘察设计协会应当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信用信息评分。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资质信息等。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社团组织依法依规设立的表彰奖励,以及积极争先创优,技术进步,履行社会职责等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九条 “黑名单”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严重失信行为,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组织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政府批准设立,主管部门推荐);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单位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或经相关单位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单位依法承接的业绩信息。

第十一条 优良信用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自行申报,经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审核确认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市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各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单位提报,根据分工进行初审、审核确认,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市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业绩信息按以下方式采集,经初审和审核确认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市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勘察设计企业承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信息,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转入信用评价系统。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其业绩信息不予采用;岩土工程设计业绩信息,提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专家评审意见;工程测量项目业绩信息,提供工程合同和建设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未报送或未公布的优良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制度,由信用评价具体实施单位送达受评企业。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在公示期内向信用评价初审单位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有关证据。信用评价初审单位接到书面申辩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属实的,予以修正并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实行信用信息有效期制度。

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业绩信息加分有效期为1年,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其他有效业绩证明材料的发证日期为准。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为1年,自作出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其中,表彰奖励类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为2年(注明有效期的以有效期为准)。

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限为1年,自作出处罚、处理之日起计算,并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自转入之日起1年。

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有效期届满后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各类信用信息录入公示期满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方能计分。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提供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做到信用信息随时采集记录,反映企业的即时信用状况。


第四章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采取信息积分方式,每两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等级在奇数月份公布。

(一)限时采集信息,每一轮信息采集的截止时间为偶数月的25日(含)前,25日后采集的信息进入下一个计分周期。

(二)采集信息后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对信息进行量化加减,经公示后动态计算出单位评价得分(核实及公示时间除外)。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按照每两个月一次的频次,依据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于每个奇数月的月初排名并公布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按照资质分勘察企业、设计企业两个系列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考核评定。同时具有以上类别资质的单位需分别参加两类别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以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信用评价分值=信用基础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信用评价基础分为60分。

第二十二条 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设上限。

业绩得分:勘察设计企业实施的、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勘察、设计项目业绩,按以下方式计分:

(一)勘察项目等级甲级、乙级、丙级分别加1分、0.5分、0.2分;

(二)设计项目大型、中型、小型分别加1分、0.5分、0.1分;采用建筑师负责制或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以及设计阶段采用BIM技术的大型、中型、小型设计项目的牵头单位,分别加3分、2分、1分。

(三)勘察设计项目以一个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计算一个业绩,同一个合同中面积小于100平的门卫房、泵房等建筑单体或围墙等配套设施不计算业绩。

业绩得分累计加分最高35分。

其他优良信用信息分值详见附件1《东营市勘察设计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表》

第二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根据本办法进行采集、记录并累记减分。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同一优良信用信息、同一不良信用信息只按最高加分项或最高减分项计算加、减分,不重复记分。


第五章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五条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将评价对象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列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内不作评价。

AAA级:信用分值为100分(含)以上且不得出现一次扣分值≥10分的不良行为记录;

AA级:信用分值为80分(含)至100分,且不得出现一次扣分值≥10分的不良行为记录;

A级:信用分值为60分(含)至80分,且不得出现一次扣分值≥10分的不良行为记录;

B级:信用分值为50分(含)至60分;

C级:信用分值为50分以下。

第二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无业绩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B级。


第六章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勘察设计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信用评级为 AAA 级、AA 级、A 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评优评奖等环节予以倾斜,在市场检查等方面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比例。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企业,纳入市、县“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

(三)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纳入市、县监督检查的必检对象;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对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评价等级结果,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第七章信用评价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反映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状况,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推送工作管理。对录入、推送、公开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对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信用评价工作情况进行调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勘察设计企业认为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城建管理部门或上级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2023年8月7日印发的《东营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东建发〔20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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