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卫健发〔2024〕8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委机关各处(局),省中医药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委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满足食品地方标准服务地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5日
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公布和备案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审评委员会设相关专业委员会、技术总师、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秘书处和办公室。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处,办公室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三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以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坚持发扬民主、尊重科学、协商一致、安全优先的工作原则,以食品安全标准跟踪、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食品地方特色和饮食文化,从全省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出发,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 对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法涵盖、有产业发展需求以及需要统一规范管理的地方特色食品,可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在经过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可以等同采纳或认可其他省份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贵州省区域内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已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和规范加工。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范围仅限于地方特色食品,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
第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宪法 、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告等矛盾、冲突;不应包括特殊食品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质量规格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等。
第七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以及跟踪评价、修订、修改等。
第二章 审评委员会
第八条 审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技术总师、秘书长、副秘书长,下设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和办公室。
审评委员会以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技术总师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议事。
审评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
(二)组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
(三)提出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
(四)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协调与互认专项论证;
(六)承担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主任委员由省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省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技术总师由省疾控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审评委员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审评委员会日常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副主任委员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中食用农产品安全方面的衔接协调。省市场监管局副主任委员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中食品监管方面的衔接协调。省疾控中心技术总师负责制定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技术把关。
审评委员会专家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由省卫生健康委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全省相关职能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为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不指定具体人员。
第十条 审评委员会设合法性审查工作组和专家顾问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负责标准立项和发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审议并评估食品标准相关的社会稳定风险,解答涉及食品标准的相关函询;专家顾问组在标准立项、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和疑难问题时提供技术咨询并开展风险交流。
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负责相关领域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每届任期五年。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涉及本专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技术审评。若审查标准涉及多个专业委员会时,秘书处可根据审评工作需要组建联合审评组。
第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会议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副主任委员、技术总师、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参加。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
第十三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秘书长会议对委员会的标准立项、发布等过程进行审议和监督,副秘书长、办公室主要成员等参加。秘书长会议根据标准立项、发布等具体工作实际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严谨、科学、务实的工作作风;
(二)熟悉并热爱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信息;
(三)从事食品样品检测、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科学研究、监督监管等与食品标准密切相关工作。检测相关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应从事食品检测工作五年以上且目前仍从事实验室检测工作;
(四)在食品领域有一定的造诣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具有敬业精神,工作主动,积极参加审评委员会的活动,承担并完成审评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的权利
(一)享有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二)参加审评委员会组织的会议、业务培训和相关活动,享有表决权;
(三)对审评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审评委员会决议;
(二)按时参加审评委员会会议、专项意见征集和相关活动,科学、公正、专业、明确地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三)承担审评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四)对涉密工作按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期满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专家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审评委员会或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由本人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后,主任委员会批准后予以解聘。
秘书处或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提出增补或调整专家委员人选的建议,按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
(二)年度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审评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委员的;
(四)定向征集意见连续三次不按通知要求反馈意见的;
(五)以专家委员身份参加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活动,经提醒后仍未改正的。
第三章 标准立项
第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并根据规划和工作需要,每年定期下发通知公开征集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都可以根据食品地标年度立项征集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食品监管职能部门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规范时,可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立项建议。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拟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相关的研究基础、现有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标准框架及主要内容、标准研制团队及牵头起草单位等。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年度地方标准立项征集情况,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审查程序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咨询意见。
秘书处抽取合法性审查工作组和对应专业委员会相关专家组成审评组,对咨询意见报告推荐立项审评项目进行答辩审评,审评组经合议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呈送专家顾问组征求意见,无意见后秘书处按程序将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1.非地方特色食品或未形成规模产业的;
2.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3.没有研究基础,缺乏必要保障措施的;
4.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的;
5.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不予备案情形的。
紧急情况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可启动应急立项程序。由秘书处初步审查、定向征求意见,提交专业委员会审评后,报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拟立项项目经官网公示无异议后,省卫生健康委拟定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并编制年度计划,及时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或地方特色食品标准技术协作组沟通确认。
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证明已发布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或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需要增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或地方特色食品标准技术协作组反馈意见立项不符合要求或建议调整的;
(三)因故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由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延长、终止或协调更换牵头单位执行;
(四)新发布国标已覆盖或管理要求发生变化,已不适应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
(五)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原起草单位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调整的;
(六)其他应予调整的情况。
第四章 标准编制
第二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向牵头申请单位发布准予立项正式通知,同意其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第二十六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等跨部门、跨领域专家和团队组成标准协作组共同承担标准研制工作。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实行标准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是标准编制的第一责任人。牵头单位应指定项目负责人并成立标准起草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统筹协调标准研制,并对其呈送资料内容全面永久负责。
牵头单位应向省卫生健康委签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承诺书,明确标准研制核心成员、工作进度、经费来源和呈送支撑资料内容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以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和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
(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三)适应我省标准相关领域的整体发展水平,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不得通过标准为部门、行业或企业利益设置壁垒;
(四)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五)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六)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编写应当规范符合相关要求;
(七)应充分考虑到标准的可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标准编制过程中,项目牵头单位应充分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生产企业、相关专家、消费者、检验检测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需同时提供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三)主要起草过程;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设置依据,试验验证的支撑资料和质量控制相关论述;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和相应的支撑资料。
第三十条 牵头单位应及时对收集和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逐条说明理由并反馈建议人,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完成标准编制后牵头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呈送标准审评资料,包括申请审查的公文、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情况、有关试验验证支撑材料、参考文献等。
第五章 标准审查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按照以下程序审评:
(一)办公室初审;
(二)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合法性审查工作组联合审查;
(三)技术总师和秘书长会议会商定审;
(四)主任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呈送资料完整性、与承诺书的一致性,并对标准草案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协调性以及风险评估支撑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
第三十四条 初审通过后,办公室将拟征求意见标准资料发送给审评委员会相关专家征集意见,并挂网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将反馈意见收集汇总后及时反馈给项目牵头单位,制标单位根据反馈意见经讨论确定是否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根据采纳建议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予以修改和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再次报送待审评。
第三十六条 审评实行回避制度,下列情形审评专家应当主动予以回避:
(一)审评委员本人系标准研制项目负责人;
(二)本单位作为主要参与者研制的标准,审评专家不得作为审查组长参与审评;
(三)其他需要回避情形。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根据拟审评标准类别按照回避制度要求,在相应专业委员会与合法性审查工作组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审评专家组(七人及以上单数,其中合法性审查专家一人),适时对标准组织审评。必要时,可特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有关行业协会代表参加审评。
办公室应提前将拟审查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提交审评组相关专家,先行熟悉呈送资料,会上重点审查送审稿的科学性、规范性、协调性以及技术性问题,并对标准的合法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标准审评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专家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结论,并记录修改建议意见。办公室应安排人员记录审查过程,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对持反对意见的,须提供理由及佐证材料。
未通过审评的标准,评审组长应向秘书处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原因和结论依据并给出后续工作建议。对初次呈送审评资料不规范,但通过补充支撑资料、完善文本内容能满足审评要求的,书面反馈意见时整改要求则尽可能具体,标准起草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按程序申请重新审评。
第三十九条 标准研制单位按照审评专家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完善标准研制资料,并将最终标准文本(报批稿)及相关资料再次呈送审评专家组确认,审评专家对修订完成的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逐个确认签字,由审评组长终审并签字形成报批稿定稿。
第四十条 秘书处将已确认标准报批稿呈技术总师和秘书长会议,对评审组审评结果进行复审。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报批稿终稿,必要时可提请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的标准报批稿,应由审评委员会主任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报批稿,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 遇有特殊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可启动应急审评程序,直接组建临时审评专家组,召开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标准审查。
第四十二条 标准审评各环节产生严重分歧或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社会风险等重大问题的,办公室可提请秘书处组织专项审查,必要时做出终止标准制定程序等决定。
第六章 标准发布
第四十三条 审评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发布。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编排格式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贵州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52/×××-××××(代号/顺序号一年代号)
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
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需要可以在标准公布后的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但应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四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反馈,省卫生健康委应及时予以受理。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标准解释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四十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备案,提交备案的材料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专家组论证意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专家组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认定、食品类别的界定、安全性评估结论、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地方标准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
第四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后,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公布程序执行。
个别技术内容需做纠正、调整、修改时,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
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
第七章 跟踪评价
第五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机构等相关单位定期对已发布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标准发布实施后省卫生健康委应定期组织开展跟踪评价,跟踪评价结果作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后管理的重要依据。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在网站公布废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废止情况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标准主要起草人给予激励。
第五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关工作提供人员、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4月16日原贵州省卫生厅公布的《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细则》(黔卫发〔201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