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烟台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3/12/21 颁布日期: 2023/12/21
颁布机构: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烟台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3/12/21
颁布日期: 2023/12/21

烟政办字〔2023〕7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石油天然气可靠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较大及以上或超出突发事件发生地(以下简称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与《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对石油天然气管道途经的区市政府(管委)、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保障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本预案所称的管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人为损害或重大恐怖袭击、自然灾害造成管道或者相关附属设施本体失效,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油气泄漏严重污染环境,造成主要石油天然气管道停输,引发全市较大范围出现石油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状态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强化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防范,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由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专家参与。发生突发事件的企业是现场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处置。

(3)备用结合、专兼结合。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组建各类专业和兼职应急队伍,在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4)科学处置、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专用装备的作用,科学处置,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5)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风险分析。

(1)导致发生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主要危险因素。石油、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可能导致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

①管道本体。管道或者相关附属设施本体失效,发生石油天然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件;

②人为损害。误操作,施工危害、占压、重载碾压管道,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或者盗窃管道,盗窃管道输送、存储、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以及恐怖袭击等行为,引发管道泄漏、火灾或爆炸等事件;

③自然灾害。地震、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造成管道泄漏、火灾或者爆炸事件。

(2)可能造成的影响。

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石油、天然气泄漏现场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石油、天然气通过城镇地漏、管沟、箱涵等基础设施扩散,遇火被点燃,造成大面积火灾和爆炸。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

②环境污染。大量泄漏的石油、天然气如果扩散,将导致饮用水库、河流、地下水、土壤、空气等出现严重污染。

③能源断供。事发石油、天然气管道紧急停止运营,与其并行或交叉的其他石油、天然气管道、供水、供电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也将受到影响。

④社会影响。泄漏石油、天然气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人员中毒,受影响区域可能需要停电、中断交通,大面积停工、停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6事件分级。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件: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③全省出现石油天然气供应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的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件: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③在全省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石油天然气供应应急状态。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③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石油天然气供应应急状态。

(4)一般事件:突发事件情形低于较大事件指标向下细分为一般事件。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烟台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

各区市根据各自实际,参照市应急组织体系,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体系。

2.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一旦发生较大及以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市委、市政府立即成立烟台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实施统一指挥。

总 指 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省通信管理局烟台通发办、市消防救援支队、烟台供电公司、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等。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为: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组织成员单位汇总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形势,研究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较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3)督促指导相关区市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对敏感的、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5)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

(6)组织开展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7)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负责组建现场指挥机构;

(8)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衔接;

(9)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为:

(1)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落实上级决定,组织、协调、调度各成员单位及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市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评估工作;

(4)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分析研判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组织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6)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

(7)负责与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

(8)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分析研判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和正面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及时提供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选调有关人员为处置决策提供支持;参与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救灾物资的调度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和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根据市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参加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现场情况依法实施交通管制;配合有关部门对非现场救援人员实施撤离;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周边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制定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协调、调查和总结评估。

市市场监管局: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法定检验机构做好突发事件的配合处置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协调、调查和总结评估。

市民政局:组织指导事发地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应由市级承担的突发事件救援与处置资金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联合气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协助查询相关地质资料,提供相关地质专家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区市相关部门对受损市政道路及时进行抢修恢复。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和指导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的运输。

市水利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水利部门提供管道穿跨越河流水情、工情等信息,提出管道施工有关的河(洪)道防洪安全要求的保护措施。

市城管局:协调城镇燃气等行业企业做好突发事件的配合处置工作;指导区市相关部门做好遭突发事件破坏的城镇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应急抢修除外)。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伤病员救治,组织做好伤病员及家属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援助工作。

市商务局:协助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气象局:提供突发事件现场可获取的有关气象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实时气象服务保障。

市总工会:参与较大及以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灾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烟台通发办: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开通公共通信应急保障设施,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公共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损坏的公共通信设施。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引起的火灾等抢险救援工作。

烟台供电公司:负责突发事件供电保障工作。

区市政府(管委):组织本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时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做好抢险、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现场救助、物资供应,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做好家属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解决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现场救援人员和专家的食宿、交通、通信等后勤保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有关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完善应急机制、预警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完善管道设施标识标牌,加强管道巡护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事发企业应迅速启动本企业应急响应,负责人立即向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在应急救援中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和设备支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可适当调整成员单位。

2.3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发生较大及以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配合,组建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当发生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泄漏、火灾、爆炸、中毒,或需紧急疏散群众的突发事件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事发现场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挥长负责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和协调,依法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区市指定人员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国家或省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受其领导,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2.3.1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控制事件蔓延;

(2)组织制订应急救援和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的方案;组织划定管道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范围;组织人员疏散,实施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各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关系和调度各种应急资源等;

(4)部署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与事发单位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6)负责现场的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

(7)执行上级下达的任务,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8)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3.2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应急工作组职责。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环境监测组、信息发布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技术专家组11个应急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

职    责: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涉外突发事件通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行业部门和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管道企业

职    责: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区市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

职    责: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指导相关区市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区市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

职    责: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烟台通发办、烟台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职    责: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核算,应急救灾物资、器材、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提供应急所需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保障;提供应急救援人员办公、食宿等后勤保障。

(6)交通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成员单位:区市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

职    责: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7)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区市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

职    责:针对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及程度,出具检测报告,及时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在抢险过程中,随时监测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全面检测评价,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现场指挥部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气、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在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突发事件波及范围内环境状况恢复正常。

(8)信息发布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以及相关责任部门

职    责:负责发布权威信息,视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媒体记者管理、舆情监控处置等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9)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及突发事件发生单位

职    责: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水、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10)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或经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

成员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专家组

职    责:负责收集现场有关突发事件物证,对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事件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11)专家支持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2.4区(市)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石油天然气管道途经的区市要组建各自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辖内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时开展较大及以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并配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辖内所需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疏散、安置、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石油天然气清理收集及善后处置工作。

2.5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急指挥机构。事发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当成立本企业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突发事件第一响应机构,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本企业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本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各级政府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监测。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和队伍,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重点区域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加大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巡查力度;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的信息,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相关区市政府(管委)、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预测体系,健全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确保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市政府(管委)、管道企业对各自辖区、单位内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预先判断和把握,为制定实施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Ⅳ级预警:预计可能或即将发生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但影响范围较小,短时间内能及时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需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Ⅲ级预警:预计可能或即将发生较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短时间内难以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需启动市级预案及县级预案。

Ⅱ级预警:预计可能或即将发生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损失,社会影响很大。需启动市级预案并报请启动省级预案。

Ⅰ级预警:预计可能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社会危害和影响巨大。需启动市级预案并报请启动省级预案。

3.2.2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主体。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监测、预测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由同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发布预警信息。

Ⅳ级预警、Ⅲ级预警:由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所在区市政府(管委)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由所在区市政府(管委)发布。

Ⅱ级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由市政府发布。

Ⅰ级预警:在省政府指导下发布。

(2)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发布形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2.3预警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区市政府(管委)应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发展态势,适时启动相关预警响应,按职责做好应急防范处置工作。

(1)Ⅳ级预警响应。发布Ⅳ级预警后,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区市政府(管委)应立即作出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启动相关预警程序;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实时监控;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向社会公布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2)Ⅲ级预警响应。发布Ⅲ级预警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区市政府(管委)在采取Ⅳ级预警响应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及时组织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发布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

(3)Ⅱ级预警响应。发布Ⅱ级预警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区市政府(管委)在采取Ⅲ级预警响应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组织对重点部位防控,限制使用易受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实时发布现场信息;指令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物资设备全部到位。

(4)Ⅰ级预警响应。发布Ⅰ级预警后,在省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区市政府(管委)在采取Ⅱ级预警响应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指令应急队伍、调运物资设备进入现场或周边适当区域,做好监护和救援工作;组织敏感区域人员撤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响应准备。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警启动指令,立即根据事发地点进行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后勤调配,各单位要保证物资充沛、各类装备运行正常,值班人员要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应急资源包括:

(1)内部应急力量: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一线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等。

(2)外部应急力量:市级公安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制造厂家及其技术服务人员等。

(3)应急物资装备资源: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备品备件、通信装备、维修工具、照明装置、防护装备、救护装备、急救药品等。

3.2.5预警变更和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突发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预警信息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当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管委)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信息报告

4.1报告主体。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企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和能源主管部门是受理信息报告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主体。

4.2报告时限和程序。

(1)事故单位的报告时限和程序: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或者突发事件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突发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因生产安全事故或人为破坏造成的突发事件,还要同时向应急或公安部门报告。

(2)经区市政府(管委)研判,突发事件达到较大及以上级别的,要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要逐级或越级报告省能源局,并抄送省应急厅。

(3)市发展改革委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在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委办公室信息调研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并抄送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接到抄送信息报告后,按规定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可能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应当及时向相关能源部门、应急部门通报。

(5)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3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灾情有可能影响到的区域、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35-6242893。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当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和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5.1.1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四级)。发生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由市级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区市政府(管委)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响应支援。

5.1.2较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三级)。发生较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级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区市政府(管委)及管道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必要时,报请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响应支援。

5.1.3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二级)。发生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区市政府(管委),以及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处置。

5.1.4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一级)。发生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处置。

5.2先期处置。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设置初始警戒隔离区,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组织进行先期抢险救援工作。

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区市政府(管委)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核实事件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并对事态进行研判,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将信息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现场侦检、人员搜救、周边警戒、人员疏散、信息发布等工作;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并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场所和后勤保障等。

5.3专业处置。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还应当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特性及实际情况,由发展改革、应急、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采取针对性措施。

5.3.1石油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

(1)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报告泄漏的管道输送介质是否含有有毒、有害成份;

(2)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

(3)立即排除现场火种,视风向、风速、水流、地形、地下空间和设施、周边环境以及石油天然气泄漏量、扩散方向等因素,检测并估算警戒、隔离和防备距离,并划定警戒区、隔离区,协助开展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4)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进行事故处置,清除泄漏的石油天然气,完成损毁管道抢修。

5.3.2石油天然气管道火灾爆炸事故。

(1)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划定可能受火灾、爆炸影响的区域范围;

(2)根据输送介质的不同特性,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方法,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或者次生灾害发生;

(3)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抢修损毁的管道,清除现场残余石油天然气。

5.4指挥与协调。

5.4.1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区市政府(管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灾害事件,区市政府(管委)主要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根据需要赶到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导处置工作。

5.4.2较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区市政府(管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赶到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灾害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事件等,区市政府(管委)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到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导处置工作。

5.4.3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区市政府(管委)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到现场进行先期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导处置工作。

5.4.4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

市政府主要领导赶到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5应急处置措施。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实际处置需要,除应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要措施外,现场还应主要做好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侦检。查勘现场周边风险源,如:存在石油天然气聚集的受限空间、地下交叉管道、城市排水系统、暗涵等,以及高压电缆、居民区、高等级公路、铁路或码头、敏感水体或敏感环境等。

(2)管道抢修。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和管道抢维修工程规范进行紧急抢险、抢修。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时,要切断石油天然气来源,进行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将易燃易爆物品和危化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件。

(3)群众疏散。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设置警示标志,疏散、撤离突发事件现场和周边区域内其他人员,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应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事件信息,指导群众做好安全防护。

(4)安全警戒。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实施现场安全警戒,及时报告现场情况。根据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上级决定或指令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

(5)人员救护。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调集急救车辆和人员、医疗设备等,对受伤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急救、转运。

(6)环境监测。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突发事件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保护工作,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7)物件转移。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标志、记录、拍照、摄像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妥善保护现场。

5.6扩大响应。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可能波及更大范围,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控制能力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向驻烟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社会动员。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要求,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5.8.1信息发布。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原则。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5.8.2舆情引导。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安排专人收集相关舆论舆情,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5.9应急联动。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驻烟部队和武警烟台支队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市政府或区市政府(管委)商请,协助、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10区域合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与周边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区市政府(管委)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间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11应急终止。应急处置结束,经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终止应急响应。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宣布应急结束。较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特别重大和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按照省、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指导意见执行。

6 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应急、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及时做好伤员救治、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要按规定及时调拨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进行归还,或者给予合理补偿。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行。

6.2保险理赔。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3社会救助。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群众团体、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救灾捐赠活动。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4总结评估。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较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制定整改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配合国家、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6.5恢复重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受灾害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落实。

7 应急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受影响地区群众基本生活。

7.1队伍保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7.2物资保障。消防车等专用车辆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调动,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协调保障。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保障。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市商务局协助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7.3信息保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领导带班制度,指定日常联络工作人员,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突发事件报告信息。

7.4资金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处置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7.5交通保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在开展应急救援时,按照职责依法开通应急特别通道,保障运送伤员和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通行。

7.6治安保障。公安部门和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应当在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划定警戒区,维护现场及周边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

7.7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专家、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完善院前急救体系建设,为卫生救援提供医疗保障。

7.8避难场所保障。各区市政府(管委)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标识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8 宣教培训和演练

8.1宣教培训。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本预案进行工作培训;各区市政府(管委)、有关部门和单位、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方案,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提高公众的应急处置技能。

8.2演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要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1次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各相关力量之间的配合沟通。

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音像(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9 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预案制定。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各区市政府(管委)参照本预案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抄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0.2预案修订。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0.3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烟台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doc

          2.烟台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市级应急指挥通讯录.doc

          3.烟台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急指挥通讯录.doc

          4.烟台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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