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泰州市中心城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相关法律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泰州市中心城区,根据《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包括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所属全部街道以及苏陈镇、白马镇、野徐镇、永安洲镇的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泰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1类、2类、3类、4类四种类型,各类声环境功能区之间不设过渡地带,具体划分见附件1,环境噪声限值见附件2。
第四条 1—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如下: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泰州市中心城区共划分22个,其中海陵区9个、医药高新区(高港区)6个、姜堰区7个,具体见附件3;
(二)2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泰州市中心城区共划分38个,其中海陵区10个、医药高新区(高港区)14个、姜堰区14个,具体见附件4;
(三)3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泰州市中心城区共划分29个,其中海陵区12个、医药高新区(高港区)9个、姜堰区8个,具体见附件5。
第五条 4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本次划分涉及129条道路、10条内河航道和3条铁路干线,具体见附件6。本规定施行后新(改、扩)建的交通干线以及交通服务区域,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一)道路、内河航道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为: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的,距离为50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的,距离为35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的,距离为25m。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道路、内河航道一侧至道路、内河航道边界线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铁路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为: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的,距离为50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的,距离为35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的,距离为25m。
(三)规划确定的交通服务区域,包括铁路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划分为4a类或者4b类声环境功能区。
4a类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重叠区域,执行4b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第六条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按照下列规定执行相应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一)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的地区)可以局部或者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二)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三)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第七条 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排放,分别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第八条 本规定文本及图表根据用地现状和现行近期规划确定。本规定实施后,项目依法发生变化的,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执行对应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声环境功能区应当重新划分:
(一)不符合国家、省新制(修)订的噪声防护相关规定和标准的;
(二)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依法调整的。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22〕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泰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2.环境噪声限值
3.泰州市中心城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
4.泰州市中心城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
5.泰州市中心城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
6.泰州市中心城区交通干线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