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松江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1月28日第2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30日
松江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节能降碳工作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促进本区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十四五”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与街镇(经开区)分级承担,其中区级承担比例为70%。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三、扶持奖励对象
依法设立、积极开展节能降碳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的生产经营企业,且信用状况良好。
四、支持范围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降碳重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支持范围和标准包括:
(一)工业、商业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工业、商业和服务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二)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试点示范项目。
(三)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四)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
(五)节能管理能力建设
重点用于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对标达标、能耗监测监控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六)用于其他节能降碳用途项目
对于本市要求本区给予区级财政资金配套的节能降碳项目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项目。
五、支持标准
(一)工业、商业和服务业节能减排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通过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的技术改造项目:被列入市节能技改扶持目录的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后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区节能技改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节能量达到30至300吨标准煤(含)的,按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900元/吨标准煤补贴。区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7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45%。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列入市“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项目,经申报符合相关条件的,对用能单位按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4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自愿申请并获得市专项扶持的清洁生产项目,给予一次性区级财政补贴。获得市级补贴10万元的,给予补贴5万元;获得市级补贴20万元(含)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4.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或市级的绿色园
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设计的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5.绿色商场。为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加大节能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力度,采用绿色设计和绿色制造,促进绿色消费,对成功创建并获评国家级绿色商场的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二)建筑节能减排
1.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对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国家2019版或上海2020版标准)的项目,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对于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按标准煤折算)下降15%以上(含),且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受益面积予以10元/平方米的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太阳能光伏项目和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除外),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达到《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相关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且被列入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提供企业申请建设项目容积率奖励的绿色通道,并根据项目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松江区公共机构年度专项经费列入区机管局部门预算。
(四)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1.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支持各类工商企业充分挖掘空间资源投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模式运营。企业投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400千瓦以上(含)的,对项目所占用屋顶、场地等空间资源的权属方,在项目建成并网后给予适当的场地补贴,按第一年实际发电量计算,给予0.3元/千瓦时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一次性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对利用农业大棚、鱼塘等区域开发建设的户用分布式、农光互补和渔光互补光伏系统,装机容量在400千瓦以上(含)的,给予适当的项目投资与农业渔业生产补贴,按第一年实际发电量计算,给予0.3元/千瓦时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一次性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整街道、镇、园区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创建。列为整建制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的街道、镇、园区,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评审创建试点成功后,其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4.天然气分布式供能和燃气空调项目。天然气分布式供能和燃气空调项目,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节能管理能力建设
1.能源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经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其中国家级园区管理机构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市级园区管理机构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重点用能单位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2.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改造项目。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的重点用能单位,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1: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3.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且区级补贴后市区两级补贴额不突破企业实际支付的认证费用。
(六)用于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用途项目
对于本市要求本区给予区级财政资金配套的节能降碳项目,按照要求给予资金匹配。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项目,其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具体标准以项目主管部门的政策实施细则为准。
六、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降碳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而定。
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相关补贴。
七、部门职责
松江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区节能减排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区经委牵头负责工业、商业和服务业节能减排、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能源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区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建筑节能减排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节能管理能力建设项目(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申报和初审。区文化旅游局牵头负责宾旅馆等文化旅游行业节能减排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实施细则的制定
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的节能降碳项目,须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支持范围、认定条件(含失信记录清单)、支持方式、扶持标准、申报要求、操作流程、监督管理、实施期限等内容,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报请区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对政策到期或需要修订的,由牵头部门修改,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报请区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
九、资金计划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编制本领域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及安排建议,报区财政局并抄送区节能减排办。区财政局负责将资金需求纳入各部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十、资金拨付、监督和项目绩效管理
(一)资金拨付
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专项资金的拨付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二)资金监督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区节能减排办会同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区节能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节能降碳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和审计。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拟扶持项目,需做好信息公开。
(三)项目绩效管理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补贴发放后的复查和考核,享受补贴的对象有义务保障补贴项目效果体现期间的相关节能减排指标的实现,如承诺绩效指标无法实现,则不予补贴。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市、区相关政策变化可适时予以调整并公示。
(二)2020年5月15日至2023年1月29日的项目适用标准及相关流程在各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三)本办法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