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安服务活动登记备案工作规程

颁布机构: 成都市公安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24/06/17 颁布日期: 2024/06/17
颁布机构: 成都市公安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24/06/17
颁布日期: 2024/06/17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保安服务活动登记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分局,市、县公安局,市局各处、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安服务活动,切实加强对全市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和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跨市)开展保安服务等各项保安服务活动备案工作,现将《四川省保安服务活动登记备案工作规程》转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保安服务活动登记备案工作规程

成都市公安局

2024年6月17日

  附件

四川省保安服务活动登记备案工作规程

  一、备案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以下简称《条例》)。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部令第112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备案材料及时限

  (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依据《条例》第十二条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3.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二)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开展服务的备案。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内不在同一市(州)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三)自行招用保安单位备案。对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包括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条例》第十三、十四、五十一条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全省现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工作可以延迟到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4.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5.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四)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的备案。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2.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3.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4.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三、备案程序

  (一)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工作。市(州)公安局治安部门(保安监管机构)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开展服务的,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工作。

  (二)各备案单位在《条例》规定的备案时限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级公安机关领取备案登记表如实填写,并提交《条例》和《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

  (三)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先将备案材料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州)公安机关审批备案。

  (四)各备案单位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到原备案机关填写备案登记变更表,办理备案变更登记。

  四、法律责任

  1.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的,依据《办法》第四十八条依法予以处分。

  2.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未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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