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颁布机构: 临汾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临汾市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2024/06/13 颁布日期: 2024/06/13
颁布机构: 临汾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临汾市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2024/06/13
颁布日期: 2024/06/13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2月29日通过的《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13日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2月29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遵守会议纪律,勤勉尽责,充分研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大会秘书处批准。

  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代表公布。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拟提请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所在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原则上以各县(市、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解放军驻临部队组成一个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团团长或者副团长组织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进行审议和讨论。

  代表团采用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的方式审议议案和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器系统无法使用的,采用举手方式。

  根据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十七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确定由会议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提出会议选举办法草案,组织选举和宪法 宣誓;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本次会议的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若干主席团成员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

  (四)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处理下列事项: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对会议日程作必要调整;

  (二)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其他事项的审议意见,或者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还可以就重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三)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召开全体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大会发言;

  (四)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非经主席团或者常务主席会议决定,会议日程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工作组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和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应当制定并印发会议守则,以及列席人员、旁听人员、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二十二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因健康情况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全程请假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请假;临时请假或者阶段性请假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负责人请假。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应当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简报组整理形成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经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同意,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根据情况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设大会新闻发言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大会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发布有关情况。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新闻发言人,可以组织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推广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提高会议的信息化水平,必要时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本次会议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秘书处。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会议期间超过议案截止时间报送的代表议案,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作为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审议结果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三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的,依照《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 》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不予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三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五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进行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重新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有关报告进行修改。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对各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大会秘书处起草关于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 草案,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办法,由大会秘书处起草,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或者由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被提名的候选人如拒绝接受提名,应当向主席团作出书面说明,主席团不再将拒绝接受提名的候选人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

  第四十三条 提名人、推荐候选人的主体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或者推荐理由印发代表。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依法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并公布结果,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大会会议上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时,依照法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投票选举前,主席团应当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在全体会议上与代表见面。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 宣誓。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三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报告和草案、预算相关报告和草案,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五条 质询案经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答复的,有关代表团或者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十六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由主席团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在代表大会闭会两个月内由受质询机关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发表意见时,提出的问题应当与原质询的问题有关;如果提出的问题与原质询的问题无关,应当提出新的质询案。

  第五十八条 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质询案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发言内容应当维护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反映地方和基层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六十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告;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当经大会执行主席同意。

  代表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分钟;经大会执行主席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和选举时,代表不进行大会发言。

  第六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或者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六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并需要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在进行表决的全体会议召开前,应当经过充分审议。

  代表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出不同意见时,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就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内容分别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或者由大会全体会议就该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大会全体会议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六十三条 预备会议、全体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器系统无法使用的,采用举手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会议表决有关事项,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器系统无法使用的,采用举手方式,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章 公 布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接受辞职或者罢免的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主席团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临汾人大网刊载。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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