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放射源购源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5/03/28 颁布日期: 2005/03/28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5/03/28
颁布日期: 2005/03/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放射源购源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5]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放射源购源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4]1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现阶段放射源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现就放射源购源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放射源设计使用10TBq(30万居里)以下核技术利用项目许可审批和购源审批;地、州、市环保局根据自治区环保局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对辖区内放射源使用等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国家有关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发布前,自治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辐射工作安全许可和购源审批,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办理,进口放射源购源单位应持自治区环保局的审批表在国家环保总局办理审批。   三、自治区环保局将加强对放射源销售和购买环节的管理,严格审批。同时实行临时进疆放射源的申报、备案制度,加强对流动放射源的管理。   四、放射源购源单位在购源前要认真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购买放射源预审表》(该表可在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领取或在自治区环保局网站下载),并提交购源申请报告、办理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放射源和辐射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文、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以及操作(管理)人员资质材料。   五、购源单位将申报报告、预审表及相关资料报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进行预审,自治区环保局根据预审意见进行审批,购源单位应将购源审批证明报所在地的环保局备案。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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