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实施细则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在成都市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相关工作要求,根据《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特制定成都市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实施细则如下。
一、试点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助力成都市金融科技产业建圈强链,侧重于科技赋能资本市场创新发展,以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市场效能、强化合规风控、增强监管能力、保障金融安全为应用导向,通过先行先试,探索构建与资本市场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基础制度体系,合力打造包容审慎的资本市场金融科技监管环境,促进形成资本市场金融科技稳妥发展的良性生态,释放金融科技创新动能,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
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参与试点的业务场景应由持牌机构提供;坚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严守法律法规框架,防止为了追求技术便利,突破现行监管规定。
(二)有序创新
侧重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资本市场各类业务的科技赋能,以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市场效能、强化合规风控、增强监管能力、保障金融安全为应用导向,稳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落地实施,促进资本市场的数字化发展。
(三)风险可控
平衡好促发展和防风险的关系,在做好风险防范安排的前提下,适度提升监管弹性;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于试点全过程,有效识别并防范试点相关业务合规风险、系统安全风险、数据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和退出方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立足实际
充分考虑地方业态差异,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把握好服务地方监管、促进特色发展、防范化解风险创新试点内涵,聚焦监管最新需求和业务发展痛点难点,力争解决实际问题,避免为创新而创新或传统业务的简单包装。
(五)务求实效
深刻认识和把握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内涵,充分借鉴外部经验,立足自身实际特点,结合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战略,聚焦监管最新需求和业务发展痛点难点,力争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成果经验可复制、可推广。
三、试点范围
(一)申报主体
试点接受属于四川证监局辖区,且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公地)在成都市或者在成都市有重要分支机构的全国性机构申报,具体包括: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机构、期货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含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
2.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包括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3.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4.基金托管机构;
5.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二)试点机构可独立申报或多家联合申报
鼓励各类科技企业与上述申报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科技企业可作为牵头申报单位,对其注册地不作限制。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与遴选
成都市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试点项目征集工作,并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分批次组织开展遴选。
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后,专项工作组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提供专业支持,围绕项目创新性、可行性、安全性、目标合理性、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研判,结合成都市产业发展导向等内容开展项目遴选,遴选结果报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进行专业评估。
(二)项目公示和启动
对通过专业评估的项目,工作组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经公示未发现重大隐患或试点机构已结合社会公众意见对相关风险隐患作出防范和建立补偿机制的,允许启动试点并正式对外公布试点项目信息。
(三)项目运行和监督
试点机构应当履行项目运行和风险化解主体责任。试点机构开展试点项目应当有完善的总体部署、明确的建设目标、科学的实施方案和必要的经费保障,有序组织实施,切实履行投资者保护主体责任,健全信访投诉处理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纠纷,提前做好紧急、异常情形下的应急处置准备,按时完成试点项目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试点项目监督工作:
1.完善信息对接交流机制。工作组加强与试点机构的日常对接,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上报试点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的指导下,做好项目的业务和技术督导工作。
2.建立健全风险监测机制。工作组负责建立健全风险监测机制,督促试点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项目运行情况,持续动态监测项目运行状况,强化试点项目风险防控,及时识别并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3.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工作组自行组织或根据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工作安排对试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试点机构应当保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接受问询时陈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4.做好风险应急处置。试点项目发生异常情形的,工作组应及时指导、督促试点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过程和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
5.投资者保护。试点机构应当将投资者保护机制贯穿试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畅通与投资者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知情权。试点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试点项目信访投诉事件,并及时将客户投诉材料及处理结果向工作组报告。工作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报告试点项目客户投诉处理报告。
(四)项目退出和结果应用
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会同工作组等适时组织试点项目的阶段性评估。试点项目达到预期效果且未发现明显风险隐患的,可转常规化运营;未能通过评估的,做好业务和技术优化改进;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或退出试点。
对未能严格落实试点相关要求、违反试点承诺或借助试点工作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机构,工作组将在报告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后,由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情节较轻的,将督促相关项目暂停或停止试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稽查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
自行申请退出或者强制退出的试点项目,应严格执行退出方案,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对市场平稳运行造成负面影响。
五、配套机制
(一)激励机制
对于经中国证监会评估转常规运营的项目,通过社会公示、行业通报、纳入证券期货行业科技奖励和成都市金融科技创新类评奖范围等方式对申报机构予以鼓励。对于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相关市级部门、所属区(市)县应予支持。
(二)容错机制
在试点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安排的前提下,对试点项目可适度给予监管弹性。试点项目试点期间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或业务差错,未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或对投资者损失作出合理补偿,未对证券期货市场平稳运行造成影响的,相关部门可以从轻或免除对试点机构的处罚。
试点项目征集工作将常态化开展,项目遴选由工作组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分批次安排。首次项目遴选征集日期为即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对于未能纳入当期批次遴选的项目,可纳入后续批次遴选。
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成都)专项工作组
(四川证监局 中共成都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