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门头沟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门政发〔2024〕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门头沟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北京市门头沟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
为加强区域噪声治理,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门头沟区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管理。
本细则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二、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以及门头沟区规划用地及建设用地现状,按以下要求进行划分: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1类区标准限值为昼间55dB(A)、夜间45dB(A)。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2类区标准限值为昼间60dB(A)、夜间50dB(A)。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3类区标准限值为昼间65dB(A)、夜间55dB(A)。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4b类区两种类型:
(1)4a类区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距离要求见表1)区域。4a类区标准限值为昼间70dB(A)、夜间55dB(A)。4b类区为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用地范围外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距离要求见表1)区域和铁路场站。4b类区标准限值为昼间70dB(A)、夜间60dB(A),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表1 4类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
源强类型 划分距离(米) 相邻功能区类型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 55 1类区
40 2类区
25 3类区
铁路干线 55 1类区
40 2类区
25 3类区
轨道交通地下与地面连接处的划分以城市轨道交通中心线与地面交点处为圆心,外侧一定距离为半径绘制圆弧与线路两侧区界连接,半径执行上述划分距离要求。
(2)若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线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表1)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3)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线路一侧至线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见表1)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并排的两个建筑物临路一侧的相邻两点间距离小于或等于20米时,视同直线连接。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线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线路一侧范围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其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地面段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沿为边界,高路基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和城市道路以高架段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没有护网的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相关情况处理。
(5)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门头沟区行政辖区面积1448平方公里,其中新城(包含潭柘新区和檀香府)约87.73平方公里;新城以外约1360.3平方公里。
门头沟区声环境功能区依据《门头沟分区规划(2017年—2035年)》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划分为1、2、3、4类。其中1类区10.81平方公里,2类区74.71平方公里,3类区2.21平方公里。
(一)1类区
101由北顺时为增北路—龙门新区B2小区1号楼北侧围栏—福源路—黑山大街—门头沟北路—龙门新区五区西南侧龙门西街—龙门新区A5小区东侧河渠—龙山街—九龙路,面积约0.71平方公里。
102由北顺时为九龙路—城子大街—石担路—双峪路—区界—西六环路—德苑南路—西苑路—葡山路—新城大街—曹各庄北路—金沙街—石担路—新城大街—高家园路—大峪南路—中门寺大街—增产路—门头沟路—城子大街—桥西街,含西山艺境社区,面积约5.99平方公里。
103由北顺时为石龙西路—石担路—雅安路—何各庄东街—永安路—冯石环路—冯村中街,面积约0.70平方公里。
104由北顺时为石龙南路—G108辅线—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东南边界—紫金北路—华园路—惠润嘉园北部道路—新城大街—京昆线—京昆路,面积约2.09平方公里。
105由北顺时为龙兴路—六环路—莲石湖西路—西苑路,面积约0.69平方公里。
106由北顺时为北村路—绿溪南环路—京潭中路—锦屏街—檀香府西侧道路—锦屏北街—桃花溪路—京潭中路,面积约0.63平方公里。
(二)2类区
201新城规划范围内除1、3、4类区的其他区域,面积约74.71平方公里。
(三)3类区
301中关村科技园区门头沟园,边界由北顺时针为金安路—华园路—泰安路—新城大街—永安路—莲石湖西路—莲石湖—西峰寺沟—石龙南路,面积约2.21平方公里。
(四)4类区划适用的交通干线详见附件1、2、3。
四、其他街镇地区声环境功能区管理标准
1.乡村村庄以及位于乡村的连片住宅区,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2.乡村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乡村集镇为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3.独立于乡村集镇和村庄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或乡村地区的工业集聚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五、其他规定
1.3类声环境功能区中居住区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2.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交通干线两侧及时调整为4类区。
3.根据辖区内规划建设用地变化情况,适时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
4.本实施细则自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门政发〔2015〕14号)。
5.本实施细则由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道路
2.4a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线路
3.4b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铁路
4.门头沟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