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

颁布机构: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春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24/03/29 颁布日期: 2024/03/29
颁布机构: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春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24/03/29
颁布日期: 2024/03/29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全市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单位: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公告 》(2023年第1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特设发〔2024〕28号)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有关实施工作的提示函》(吉市监提示函〔2023〕1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有关实施工作的提示函》(吉市监提示函〔2024〕21号)有关要求,为在全市范围内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自2024年4月2日起正式施行,此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后,各检验、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一、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周期的计算

  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自行检测的主体,应依据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自行计算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周期,按所处周期申请定期检验或者自行检测(参考附件1)。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应作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材料长期留存备查,已遗失的应到对本单位电梯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机构(吉林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或者长春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申请补办。对于有争议的电梯检验、检测年份,由对本单位电梯实施监督检验的机构进行明确,原则上以电梯制造(出厂)时间为基准计算,监督检验机构应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明确检验检测周期的书面材料,电梯使用单位应将该书面材料存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备查。

  (一)定期检验周期计算规则

  按照《新版检规》规定,定期检验应当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按照该规则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按照以下周期和要求实施:

  (1)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超过15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经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当年的定期检验(如果有)不再实施,其后仍然按照第(1)(2)项确定的年份进行定期检验;

  (4)停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前,进行定期检验;其后仍然按照第(1)(2)项确定的年份进行定期检验。

  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对于前款第(4)项所述情形,以其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

  (二)自行检测周期计算规则

  按照上述定期检验周期有关要求,应当实施检验以外的年份,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自行检测。电梯的自行检测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或者《新版检规》4.1条第二款所述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

  对于未按《新版检规》检验过的电梯,经与使用单位沟通确认,可以将最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作为后期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

  二、信息传送

  为保证电梯检验和检测分离工作顺利实施,加强电梯自行检测质量保障,拟在长春地区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单位,应当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传送有关信息,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对检测单位资质、检测人员条件和仪器设备进行确认后,方可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经确认的单位,将通过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在“长春市特种设备监管平台"功能升级完成前,信息传送工作采取书面方式开展。

  (一)具备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首次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信息传送表(附件2)、本单位营业执照、在我市开展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清单(附件3)、检测人员的资质证明(检验师证、检验员证)、本单位与检测人员签订的正式聘用合同、本单位为检测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本单位配备的与自行检测要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附件4)及其检定或校准证书。

  (二)具备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提交以下材料:首次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信息传送表、本单位营业执照、在我市开展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清单、检测人员的资质证明(检验师证、检验员证)、检测人员的任命文件、本单位与检测人员签订的正式聘用合同、本单位为检测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本单位配备的与自行检测要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或校准证书。

  (三)拟在长春地区开展自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提交以下材料:首次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信息传送表、本单位营业执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在我市开展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清单。

  三、自行检测过程管理

  (一)检测数量。为强化电梯自行检测过程管理,保障电梯自行检测质量,按照省市场监管厅要求,每名电梯检测人员每月检测电梯数量暂定不超过90台。

  (二)检测记录。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检测规则》的要求,及时将自行检测过程中形成的记录、《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附件5)、《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附件6)等存入检测档案。检测档案应当至少保存6年。为确保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真实可查,做到检测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检测单位应对检测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应能有效识别检测人员身份、所检电梯信息、工作内容和流程等信息,存入电梯检测档案。检测单位应妥善保管检测档案留存备查,待“长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升级完成后,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送至该平台。

  (三)自行检测信息公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中的全部内容及整改情况公示在便于电梯使用者阅读的位置,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四)换取使用标志。自行检测项目均符合《检测规则》要求的,电梯使用单位在检测当月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附件7),并按要求进行张贴。检验机构在收到《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后,按《检测规则》要求,打印发放相应《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如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更换电梯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标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派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实施组织工作,及时研判风险,周密安排部署,加强跟踪问效,统筹推进新规实施,狠抓主体责任落实,确保电梯检验检测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电梯使用、维保和检验检测单位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实质内容,确保检验检测工作顺利实施,保证电梯检验、检测质量。电梯检验机构要及时做好准备,严格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做好检验检测工作,扎实做好安装监督检验报告补办、争议周期明确、使用标志换取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派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采取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辖区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管,及时公示监督检查结果。要将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周期计算、信息传送、自行检测过程管理等作为重点内容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推动检验检测新规扎实稳步实施。未按要求完成信息传送的单位不得在长春地区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要强化退出机制,对检查发现电梯检测单位自我承诺失信、检验检测记录不全、检验检测漏项或误判、出具虚假报告、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相关情况逐级上报市局并向社会公开。对检查发现使用到期未检测或检测发现严重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电梯,要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督促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进行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派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电梯有关单位,及时部署落实相关工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和“质量月"等重点时段,通过广泛的媒介途径和多样的宣传方式,重点宣传电梯安全基本常识(包括如何安全乘坐电梯、遇到电梯故障或被困电梯如何正确处置等安全知识);要发挥电梯协会等机构行业自律约束作用,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测行为,防止和杜绝低价竞争、恶性竞争导致的虚假维保和虚假检测行为发生。

  各单位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联系人:齐宇航,电话:88500407。

  附件:

   1.《电梯检验检测年份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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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信息传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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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测人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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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仪器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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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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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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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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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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