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4〕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行业主管责任,提升食品全链条监管、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过程,强化落实。
第三条 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市食药安委统一领导。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受市食药安委委托具体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每年8月30日前,市食药安办牵头制定并发布本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
第六条 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部署的即时性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状况以及创新性、示范性亮点工作等。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七条 对各区县政府的评议考核,设置年度重点工作、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和加减分项四类指标,基准分为100分,具体评议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
年度重点工作(70分):主要包括标准宣传贯彻与实施、监督管理、风险防控、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食品药品安全状况(20分):主要包括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完成率等。
即时性工作(10分):主要包括国家(含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例如,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重大专项整治、完成重大保障任务等)。
加分项(不超过5分):主要包括获得国家级(含国家有关部委)通报表彰,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工作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以及其他可以列入加分的情形。
减分项:主要包括被上级部门约谈、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对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未按要求处置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在国家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国家药品安全工作考核中造成的减分负主要责任,以及其他应当列入减分的情形。
第八条 对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设置年度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综合评价、加减分项四类指标,基准分为100分,具体评议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
年度重点工作(60分):主要包括国家(含国家有关部委)部署的年度重点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年度重点工作等。
即时性工作(10分):主要包括国家(含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例如,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重大专项整治、完成重大保障任务等)。
综合评价(30分):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就推动年度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和协同配合情况等进行互评;各区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食药安办)对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推动年度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以及指导和服务基层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加分项(不超过5分):主要包括获得国家级(含国家有关部委)通报表彰,所承担工作被列为全国层面试点或者推广,获得国家级(含国家有关部委)资金支持,承担国家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国家药品安全工作考核任务获得加分,承担市级党政机关目标任务“食品药品安全”专项任务考核获得加分,以及其他可以列入加分的情形。
减分项:主要包括被上级部门约谈、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未按要求处置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在国家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国家药品安全工作考核中造成的减分负主要责任,以及其他应当列入减分的情形。
第三章 评议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根据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采取日常检查、督查考核、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相结合方式开展评议考核工作。
(一)日常检查。根据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检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区县政府、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督查考核。围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专项任务,结合本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和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对各区县政府、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形成督查考核结果。
(三)年终评审。依据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对各区县政府和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进行评分。其中,对各区县政府的考核由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完成评分后报市食药安办,对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由市食药安办牵头实施。
(四)综合评议。市食药安办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议,研究对各区县政府、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形成综合评议考核结果报市食药安委审定。
第四章 结果评定
第十条 对各区县政府的评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15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15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次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辖区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辖区内推进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辖区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辖区内发现制售假药、劣药“黑窝点”,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辖区内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本辖区内出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次为D级:
(一)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及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安全隐患,本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三)本辖区内出现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四)对本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因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不力,导致我市在国家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国家药品安全工作考核中降至D级的;
(六)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含)至89分为良好,得分60分(含)至79分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未有效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或者本行业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因本行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不力,导致我市在国家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国家药品安全工作考核中降至D级的;
(四)其他应当为不合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考核年度的评议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评议考核。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评议考核结果经市食药安委审定后,通报各区县政府和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各区县政府和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应当在评议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时限,并抄送市食药安办。市食药安办应加强对评议考核排名靠后区县、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指导,督促各区县政府、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时完成通报问题整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药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评议考核结果为A级或者优秀的;
(二)评议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市食药安办及时对各区县政府和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在全市范围通报。
第十六条 对于评议考核结果为D级或评议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的区县政府,由市食药安委委托市食药安办会同市食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约谈其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食药安委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于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由市食药安委约谈其有关负责人。对于评议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评议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区县政府、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市食药安办可视情约谈其有关负责人或区县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区县政府、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区县食药安办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当年有关表彰、评奖等。
第十七条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