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资企业、市(区)国资监管机构、机关各处室:
现将《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6日
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江苏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泰州市国资委关于公布审批和备案事项目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委派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市属企业集团、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列入监事会管理范畴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监事会及成员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包括主席、专职监事、职工监事。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四条 监事会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按照“整体推移,个别调整”的原则轮换。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二) 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三) 履行国务院及省政府、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执行市国资委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参加)或者委派其他监事会成员列席(参加)企业有关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监督检查报告、各类专项报告和监事会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与派驻企业董事会及企业负责人沟通监督检查情况,要求和督促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七条 专职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列席(参加)企业有关会议,对相关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行使监事表决权,执行监事会决议;
(四)收集、分析派驻企业监督信息,关注其主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做好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问题整改;
(五)负责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八条 职工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执行监事会有关决议;
(三)监事会分配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
(一)列席(参加)企业有关会议,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检查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其大额资金运作情况等有关资料,必要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采取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工作评议、质询、约谈、函询等方式开展工作;
(四)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合法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一条 监事会以企业“三重一大”所涉及的经营决策、资产变动、投资融资、对外担保、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薪酬分配、年度经营目标及其实现等重大事项,作为监事会监督的重点。发现可能或已经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以及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监事会应该及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向市国资委报备。
(二)召开会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应当召开会议,说明有关检查事项,明确检查工作要求,听取企业有关情况介绍等。
(三)实地调研。围绕专项监督检查的目标任务,通过查帐、走访、调查、约谈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应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事实清楚,证据有力,材料齐全。
(四)形成检查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后,应根据检查工作底稿撰写专项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经监事会主席签字后,报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根据市国资委的安排,对全部或部分市属国有企业上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召开与年度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有关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必要时要求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作出说明;
(二)检查企业的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与承担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沟通,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财务管理等情况,查阅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掌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四条 监事会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和对企业有关资料的综合分析判断,突出以下监督检查重点:
(一)执行法律法规方面。主要包括企业及其领导人员是否合法经营,是否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是否遵守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相关规定,是否遵守“三重一大”相关决策制度,企业领导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财务会计方面。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财务会计数据是否真实、财务结构是否合理、现金流量是否正常等。
(三)内控制度方面。主要包括内控制度本身是否健全或存在缺陷,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等。
(四)重大事项管理方面。主要包括企业投融资、资金借贷、产权转让、对外担保、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重大法律诉讼、对外捐赠、债务控制和风险化解等。
(五)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五条 监事会根据年度监督检查重点,编制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应包括监督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步骤、方法;监督检查工作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及重要说明事项等内容。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经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交换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需企业关注的事项,应视情况适时与企业交换意见,或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与企业交换意见,就有关问题和事项对企业进行提示、建议:
(一)座谈会。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与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负责人座谈沟通,交换意见并形成记录材料;
(二)口头提示。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口头提示;
(三)监事会专用函。监事会主席按规定向企业签发监事会《意见函》、《提示函》、《警示函》、《纠正函》。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内容涉及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应向企业提出书面材料,企业应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企业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事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检查发现企业下属子企业的问题,应与企业交换意见,如需直接与下属子企业交换意见的应向企业通报。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每次监事会会议应由不低于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讨论对监督检查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对董事或领导班子成员履职行为的评价和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全体监事应当在对所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位参加会议的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凡所议事项的表决应以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形成书面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席审签,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与会监事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应在会议纪要中载明。监事会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 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
(三) 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结果及监事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原则性不同意见;
(四) 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六章 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形成以下三种报告:
(一) 重大事项监督报告;
(二) 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三)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及重大事项监督过程中,对企业“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如董事会决议等),以及发现企业或企业领导人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重大事项监督报告。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项监督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署,一事一报。
重大事项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涉及单位和人员、事项所产生的后果,以及监事会对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建议等。情况紧急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再补充报告。
重大事项监督报告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事项的,应附有相关证据与说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专项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时间、范围、事项、内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在年度结束后应根据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三)对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成员对年度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在报告审议会议记录中载明。
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应于次年5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
第七章 工作配合及成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并在工作流程上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落实。
(一)完善监事会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制度。企业召开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年度(半年度)工作会议、研究经济工作的党委会及涉及到“三重一大”决策等方面的重要会议,必须通知监事会全体成员列席。
企业召开的月度工作例会、经济类专题会议、经济运行分析会、财务审计工作会议、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与监事会履职有关的其他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监事会视情况决定列席与否。
(二)建立重大事项沟通制度。企业的战略规划、全面预算、资本运作、财务会计,以及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合同、关联交易等有关情况应当事先与监事会沟通,并真实、及时地向监事会提供有关资料。
(三)完善资料、文件传阅制度。企业印发的与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类文件应抄送监事会或复送监事会(保密事项按规定办理)。
(四)企业的信息系统需向监事会开放(保密事项按规定办理)。
(五)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企业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六)支持职工监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建立监事会与市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及相关企业的配合协同制度。
(一)工作会办与信息共享制度
1.市国资委(党委)印发的要求企业执行或规定企业行使职权、管理权限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企业下达的考核指标、管理目标和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等文件,抄送监事会;
2.审批企业有关投资、合作、改制、资产评估、股权转让、大额投融资、薪酬分配、清产核资等事项时,应事先与派驻企业监事会会商,并将发文抄送监事会。
3.市国资委机关召开的市属企业领导人员、企业财务审计及投资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会议,或到企业调研,涉及监事会工作内容和派驻监事会的企业时,通知监事会参加。
4.通过审计、检查、调研、考察、考核或来信来访等方式,掌握企业在财务管理、经营管理、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情况反映,根据需要抄送相关监事会。
(二)交流研讨制度
建立监事会季度工作例会制度,市国资委机关相关处室派人参加。例会主要学习国资监管、国企改革的政策法规和市国资委的决策部署,交流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通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等。
(三)配合协作制度
1.市国资委机关相关处室需要监事会予以重点关注或进行专项调查的事项,由委监督稽查处(监事会工作联络处)负责收集整理后通知监事会;监事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相关处室协助时,相关处室应予以支持和协助。
2.纪委(监察室)开展信访核查、案件调查,涉及相关派驻企业时,监事会应予以支持和协助;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向市国资委派驻纪检组报告。
3.考察企业领导人员时,应听取派驻监事会的意见。
4.研究企业年度考核目标和确认考核基础数据、考核结果时,应通知监事会派员参加。
5.在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资产评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应将监事会关注的事项纳入其中,并为监事会查阅相关工作底稿提供便利等。
6.委监督稽查处(监事会工作联络处)负责做好监事会与相关处室之间的信息、资料传递和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提供的情况反映、工作报告、监管信息、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专用函,须及时报送市国资委领导阅批,交由相关处室阅办。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需要企业纠正、整改的问题及关注的事项,可以以监事会专用函的形式反馈企业,也可以提请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企业对整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应在规定期限内制定整改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监事会和市国资委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问题应当提请市国资委下达整改通知书:
(一)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
(二) 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
(三) 监事会认为需要提请的其他问题。
整改方案应当包括整改事项、整改目标、主要整改措施、整改工作时限和工作安排、整改责任人和相关责任部门。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市国资委派驻纪检组和市国资委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协同关注、跟踪、督促企业的整改及责任追究工作,确保整改方案落实到位。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所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列入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负责人履职评价。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档案包括工作档案和业务资料。工作档案是指监事会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能够记录并反映监事会工作痕迹的资料,包括监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监督工作记录、监事会提交的各类报告、与企业交换意见的记录、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等。业务资料是指企业向监事会提供或监事会收集的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经营分析、内控制度、年度工作报告、会议纪要、决议等。
第三十七条 工作档案实行集中管理,按年归档。业务资料实行分头保管,离任移交。业务资料由监事分别负责管理,在换届或离任时经监事会主席确认后交给接任监事。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监事会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泄露检查结果和企业商业秘密。监事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应严格保密。记录应由专人负责,人员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成员外出需履行请假手续。监事会主席工作期间离开本市,应向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履行报告和请假手续。专职监事外出须经监事会主席批准;职工监事外出除履行企业相关请假手续外,还需向监事会主席报备。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馈赠、福利待遇等,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辖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所设监事会,可参照本规则执行。国有出资企业参照本规则要求,加强对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