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第一批)

颁布机构: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司法解释
适用地区: 扬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3/12/29 颁布日期: 2023/12/29
颁布机构: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司法解释
适用地区: 扬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3/12/29
颁布日期: 2023/12/29

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功能区生态环境主管机构,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实践。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加快推动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向常态化转变,我局组织开展了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扬州市邗江区郭某某焚烧秸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等5件案例为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希望典型案例的办理单位再接再厉,不断探索,勇于创新,积累更多更好实践经验;其他地区和单位要学习、总结借鉴案例的做法、经验、理念,持续深化实践,加强协作,高质高效办好每一起案件,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第一批)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第一批)


一、扬州市邗江区郭某某焚烧秸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7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方巷镇钱冲村某一田亩内有可见焚烧秸秆痕迹,田亩总面积约为260平方米。经调查,该田亩为当事人郭某某所有,郭某某于2022年11月6日在自家田亩内焚烧水稻秸秆,焚烧面积大约70平方米,该行为对环境造成客观影响,邗江生态环境局对该事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程序。

郭某某在事件发生后,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对其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对环境所带来的影响表示后悔,但因其为当地农民,且年龄较大,无力承担经济赔偿,对此,邗江生态环境局多次与检察部门沟通协商,探索既有可操作性,又能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能最大效能地体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效果的履行方式。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调解磋商,依据《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等相关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同意郭某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元)的标准,郭某某从2023年6月15日开始参与方巷镇秸秆禁烧巡查工作,至2023年6月30日该工作结束,按每日6小时计算,完成劳务代偿198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履行期间由方巷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经验与启示

一、巧动脑筋,探索劳务代偿新模式。

近年来,劳务代偿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中时有出现,但秸秆禁烧领域的劳务代偿,是我市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首次实践。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巧动脑筋,从劳务代偿的优势性思考此类焚烧秸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新模式。让当事人通过参与秸秆禁烧巡查等工作,既有助于提升当事人履行赔偿职责的积极性,在自愿签署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协议后,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不仅彰显了执法温度,体现了柔性执法理念,又能适当降低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体现人文关怀,有助于推动经济状况困难的当事人对赔偿的积极履行,提高损害赔偿的实效性。

二、协作配合,把握损害赔偿准限度。

目前,我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正处于不断摸索,逐渐完善的阶段,在实际磋商过程中必然会有涉及赔偿额度、赔偿方式等矛盾冲突。本案中,邗江生态环境局考虑到赔偿义务人的实际情况,积极邀请检察机关参与案件办理,通力协作,沟通配合,在磋商过程中引入检察机关的“检察听证”程序,和检察机关共同明确当事人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由检察机关对双方磋商程序全程进行法制监督,在法定范围内实现赔偿额度、赔偿方式和赔偿义务人的实际情况相统一,由此将“劳”和“偿”画上等号。

三、主动参与,开辟环保宣传新渠道。

环保问题关乎民生,是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特别是基层百姓共同关注的问题,优质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的统一追求,也是生态环境部门努力前进的根本目标。但良好生态环境的营造,仅靠部门监管无法解决根本问题,更应该以人为本,注入群众的力量去践行、去参与。本案中,通过让当事人参与当地秸秆禁烧巡查工作,宣传秸秆禁烧政策,在当地引起了较大反响,强化了当地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了法治的教育作用,不仅对当事人以及社会大众起到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更是通过此举使生态破坏者的角色从“破坏者”向“守护者”转变,形成示范作用,以身作则、以点带面,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降低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概率。

四、由小见大,注重典型案例真实效。

本案通过本案赔偿义务人身体力行地宣传环保、践行环保,改变一赔了之的简易方式,提高当事人的成就感、获得感和使命感,对当地秸秆禁烧工作开展大为促进,与此同时,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从以往枯燥干瘪的文字说明,转化成通俗易懂的宣传漫画,用更加生动的方式将典型案例宣传得有声有色。案例的宣传也吸引了更多志愿者参与到生态环保工作中去,队伍力量持续增强,越来越多的当地群众投入到禁烧宣传活动中。“小”事件换来“大”效果,本案的办理既改变了生态环境部门在基层百姓心中的刻板印象,又提升了人民群众对社会的责任感和自觉保护环境的使命感,主动去“要环保”“践环保”“管环保”,积沙成塔、百川汇海,形成我市一道靓丽的绿色风景线。

二、扬州市广陵区扬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0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经济开发区园区内一河道水面有浮油,经排查浮油源头是园区内扬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机械制造和零件加工,自建厂以来,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切削液及含淬火油的废清洗剂倾倒至雨水管网,最终排入厂区西侧仲套河内。广陵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5日以当事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为案由,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同时将案件材料送广陵检察院备案。案件移送后,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广陵生态环境局与当事人共同委托评估单位承担该非法排放行为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工作,经核算,本案环境损害数额共计325193.75元。案发后,该公司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并在生态环境局与检察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并于2023年经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专家组监督考察评定,企业合规建设符合有效性标准。

经验与启示

一、多部门联动协作,打好案件办理“组合牌”。

这是一起由生态环境、公安以及属地三方联合调查的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网格化监管是精准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线索的“金钥匙”。生态环境局根据基层网格员提供的线索,及时调查,锁定目标,并联合公安机关控制主要当事人,封锁案发现场,环境司法鉴定部门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等,发现和收集犯罪证据,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基础。多部门在案件现场勘验、证据侦查阶段衔接紧密,迅速、有效地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风险。

二、探索行政合规,发现损害索赔“新路径”。

2023年以来,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探索行政合规工作,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对接属地政府、检察机关等多职能部门,对该案件进行审议研究,多次召开座谈会,就首佳公司作出刑事相对不起诉后如何开展行政合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以及企业行政合规如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衔接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最终达成共识。为日后探索开展扬州市生态环境领域企业行政合规工作开创了先河。

三、优化营商环境,引领企业合规“新风尚”。

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坚持以“法治、服务、创新”为理念,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普法力度,不断创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模式,坚持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充分调动企业的治污积极性,引导企业落实主体环保责任。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合规工作,能够有效预防企业违法行为,激励企业合规经营,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让企业感受合规工作带来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思想上从被动整改到主动转变,是生态环境部门服务企业的目标。本案中,相比于法律中已有的轻罚、免罚规定,合规治理为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改善企业环境行为提供了更多可能。以往,对轻微违法行为“一免了之”,如今,通过制定行政合规意见,在督促具体环境违法行为改正的基础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企业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扬州高邮市江苏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追偿案

基本案情

2022年,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在日常执法监察中发现,高邮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扬州市某门业制品厂、高邮市某服装鞋材辅料厂、江苏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邮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分别实施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防设施”“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案”“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等违法行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至环境中。2022年,扬州市生态环境局针对11家企业实施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3年,为了对该11家企业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进行追偿,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集体追偿工作,采用简易程序、综合评定等方式确定损害后果;深入企业释法说理,增强企业环保意识和损害赔偿意识,取得企业理解;联合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属地政府召集集体磋商追偿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明确以秸秆巡查、购买“碳汇”、补植复绿等方式替代修复,并签订磋商协议。同时,确定在全国首单湿地碳汇遥感指数综合保险所在地清水潭省级湿地公园,以共同认养碳汇林30余亩的方式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模式,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联合属地政府在该湿地公园建立生态损害赔偿“碳汇”替代修复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示范基地。

经验与启示

1、开展集体磋商,上门释法说理,实现高效损害追偿。对于同类型污染企业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开展集体磋商、深度释法,从而明确共识,推动实现磋商追偿,提升案件办结效率;对个别存在疑惑的企业,采取主动上门、耐心沟通,推动企业能够理解损害赔偿工作,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主体责任。最终,推动11家企业全部赔偿,实现2023年对企业2022年环境违法行为损害后果的集体追偿,追偿金额4.3万余元。

2、认养“碳汇”林木,协助秸秆禁烧,探索多途径赔偿与修复。为保障追偿效果,我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损害认定、赔偿方式,高质高效地完成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追偿工作。一是采取个性评估方式,对于经济困难的企业,采取综合认定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结果评估,对于一般案件采取专家意见的方式进行评估。二是探索多种赔偿方式,采取劳务代偿、补植复绿、认养“碳汇”林木等方式进行损害赔偿。对于热心环境公益的企业,采取劳务代偿,通过宣传巡查秸秆禁烧实现替代修复。综合运用认养“碳汇”林木、补植复绿等方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

3、建设示范基地,倡导生态文明,提升损害修复水平。根据地方生态修复特色,在全国首单湿地碳汇遥感指数综合保险所在地清水潭省级湿地公园,以共同认养碳汇林30余亩的方式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模式,建立生态损害赔偿“碳汇”替代修复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示范基地,发挥警示作用,推行教育引导,进一步宣传生态文明理念,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水平。

四、扬州仪征市扬州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生产废水防止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9日,仪征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举报“仪征市刘集镇联营河内河水大面积泛白”,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系扬州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电泳槽阀门泄漏,导致电泳槽内乳白色电泳漆乳液废水流入厂区雨水井,经过雨水管道由刘集镇盘古工业园区雨水管网流入联营河,造成水污染事故。

造成污染后,该单位已采取紧急措施,阻断雨水排口,清理厂区内泄露废水。跟踪检查时,该单位厂区地面泄露的电泳漆乳液已清理干净,泄露的电泳槽阀门已维修,雨水排口无水外排。现场依据专家意见,在联营河上设置包括园区流入联营河入口处断面在内的5个监控断面,由扬州市仪征环境检测站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地表水现场监测评价,并依据应急监测规范要求进行跟踪监测。现场,刘集镇政府在园区流入联营河入口处上游设置二处来水拦截坝:下游在全心桥设置拦截坝,并关闭下游的兰桥闸控污。同时架泵抽取河道中受污染地表水进入园区提升泵站,送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置。

仪征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2月启动对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经评估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162545元,其中用于生态环境恢复工程直接及间接费用约为人民币壹拾万捌仟伍佰肆拾伍元整(¥108545);用于“补植复绿”费用为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

2023年3月10日仪征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签订赔偿协议,2023年3月12日,在全国第45个义务植树节当天,在“白羊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基地”,使用该公司生态损害赔偿金在“白羊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基地”种下了第一期5亩的树苗。

经验与启示

此案例是仪征生态环境部门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探索替代修复的生动实践,也是累积绿色能量、守护绿色发展的创新之举。

一是“损害赔偿+警示企业”警示教育事半功倍。请重点企业代表共同参与“补植复绿”活动,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同时,也对企业进行了警示,让企业正确认识到环境有价、损害赔偿,发展经济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既达到了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也真正落实了“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工作宗旨。

二是“损害赔偿+补植复绿”创新替代修复方式。探索修复效果可视化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鼓励以修复基地为载体,组织开展具有实效性、持续性、示范性的“补植复绿”劳务代偿活动,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不仅改变了环境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也有助于提升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是“损害赔偿+群众教育”丰富环保宣传形式。通过成立“白羊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基地”,邀请企业、学校等主体,参与到基地建设中,既能有效实现基地成立的教育目的,也能让社会的不同主体感受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与此同时,在基地建设的基础上,区域内的其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也可通过替代修复的方式完成损害赔偿,有助于形成地区效应,营造全民环保的和谐氛围。

五、扬州市宝应县扬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基本案情

扬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宝应县望直港镇食品工业集中区,主要从事蔬菜制品生产。2023年2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中,水煮藕、切片盐渍车间生产废水及生活废水汇入盐渍车间西边墙角雨水管网通过厂区北围墙的排口排入外侧小河。由扬州市宝应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依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该雨水排口水污染物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均达标排放。2023年2月22日,宝应局向该公司下达扬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4月6日,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与企业联合委托扬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明确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损害实物量化。根据国家规定的环境损害评估标准和方法,结合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认定扬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人民币伍万玖仟伍佰壹拾壹元整。

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和《扬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针对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这一违法行为启动对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鉴于赔偿义务人愿意积极配合生态环境赔偿修复,最终与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协商确定以异地生态环境修复(补植复绿)的方式履行义务。

2022年4月27日,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联合宝应县望直港镇人民政府,由赔偿义务人购买树苗,在社会媒体的见证下,在宝应苏中装饰城东侧共同开展补植复绿专项活动。旨在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凝聚“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广泛共识。

经验与启示

一、主动告知,让“损害担责”意识深植企业思想。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局主动告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要求,让企业认识了解、同意认可、参与其中,主动承担起修复环境的责任,营造起企业从“被动环保”到“主动环保”的新风尚。

二、创新赔偿,以“补植复绿”创新损害赔偿方式。本案一改以往单一的以金额赔偿的履行方式,而是通过赔偿义务人补植复绿异地替代生态修复的方式承担环境损害责任。通过不断创新异地修复、替代修复等生态补偿新机制,继续探索多样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方式。

三、标本兼治,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产生“看得见”的影响力。有利于企业直接认识自身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起到真正生态环境保护的教育作用,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提升公众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知晓度、参与度,最终形成全社会生态环境共治共建共享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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