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司法解释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日期: 2024/03/01 颁布日期: 2024/01/30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司法解释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日期: 2024/03/01
颁布日期: 2024/01/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已于2024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八)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法释〔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作如下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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