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日照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日照市 适用领域: 食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24/04/01 颁布日期: 2023/12/01
颁布机构: 日照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日照市
适用领域: 食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24/04/01
颁布日期: 2023/12/01

日照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活动的查处。

  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依法核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营业执照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生产场所选址、生产过程要求、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开展指导。

  第六条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七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距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保持环境整洁。

  厂区内非绿化地面采用硬质材料铺设。

  第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照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功能间(区),采取有效分离或者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厂房内应当设置排水、通风、防虫、防鼠等设施。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便于清洗,保持清洁,地面有适当坡度,不积水。

  第九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餐具饮具、包装材料、消毒剂、洗涤剂等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查验、留存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二)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卫生标准,除洗涤剂浸泡、消毒剂浸泡水外,同一工序用水不得循环使用;

  (三)消毒后的餐具饮具独立包装,密封完好,包装上标注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四)包装完成的餐具饮具表面光洁,不得有附着物,不得有油渍、泡沫、异味;

  (五)存放餐具饮具的容器及时清洗、消毒,保持干燥、无污迹、无食物残渣;

  (六)待检验、检验合格、检验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标识;

  (七)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集中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相关规范。

  倡导使用可降解塑料包装材料对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进行包装。

  第十一条 回收、配送餐具饮具应当使用密闭、清洁的专用车辆。同车辆配送、回收餐具饮具应当具有防止交叉污染措施。装运回收餐具饮具后再次使用前应当对运输工具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二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和质量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安全管理,安排符合卫生要求的人员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工作,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二)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和留样,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按要求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四)发现餐具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召回,并记录召回情况;

  (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记录物料采购、集中消毒过程、检验情况、配送信息等内容,各项记录真实完整,妥善保存至产品保存期后六个月,不得随意涂改;

  (六)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其他要求。

  倡导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运用智能手段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集中消毒餐具饮具专用存放区域,保持洁净,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废弃物共同存放,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餐具饮具。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集中消毒餐具饮具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告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水、通风、防虫、防鼠等设施;

  (二)同车辆配送、回收餐具饮具未采取防止交叉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具饮具,指经清洗、消毒,可重复使用的碗、筷、杯、碟、匙、刀叉等。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指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餐具饮具回收、清洗、消毒、烘干、包装、配送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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